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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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晋阳,*,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6至57层101内23层、25层。
我是叶良辰法定代表人:崔胜植(英文名SEUNGSIKCHOI),职务总裁。汪小菲和大s为什么婚变>我是歌手周华健
无双谱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299号第一层S-101,S-102,第二层S-201,S-202,S203,S-204单元。
法定代表人:井卫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娟(公司员工),*,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被告:上海信威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1128号E1-216室。
法定代表人:宋广信,职务总经理。
原告郭晋阳诉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威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晋阳、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上海凝鹏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娟、上海信威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宋广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晋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星公司及XX公司按照原告购机价格11,199元的三倍标准向原告连带赔偿33,597元;2.判令被告三星公司及XX公司就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分别在被告三星公司运营的“三星GALAXY盖乐世”微博账号上以及XX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公告中刊登道歉信,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三被告对原告所购手机进行免费保修;4.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8日,原告在XX路XX号宏伊国际广场的三星旗舰体验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SM-G9880的三星S20Ultra5G手机,价格11,199元。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手机存在无法良好对焦近处物体、近距离成像边缘模糊等摄像效果瑕疵。经查证,出现该瑕疵的原因系主摄像头采用1/1.33英寸大底传感器,而传感器尺寸的增加将导致景深变浅,从而造成对焦精度大幅降低,但该款手机并未采用激光对焦等方式改善前述设计缺陷。对于上述瑕疵,被告三星公司并未对消费者如实披露,反而夸大摄像效果并将超高清摄像作为其主要卖点。购机后不久,原告所购手机的屏幕右下角、左下角、左上角出现明显磨损,表现为磨损区域滑动时有毛刺感、极易产生指纹残留,用湿纸擦拭无法凝结水珠等现象。而根据被告三星公司、凝鹏公司对该款手机的宣传,该款手机全系采用康宁公司旗下的第六代大猩猩玻璃。根据康宁公司对该款玻璃的宣传和介绍,“康宁第六代大猩猩玻璃能从1.6米高度跌落至坚硬、粗糙的表面并保持完好……同时,抗刮擦性能也比其它铝硅玻璃高出两倍”。根据上述宣传,原告购买的手机不应该在短短几个月期间出现该程度的磨损,因此存在质量瑕疵,三星公司、凝鹏公司以及案外人康宁公司进行了过分夸大宣传,其行为构成
欺诈。2020年8月4日,原告至三星手机线下售后服务网点进行报修,该服务中心以“外观问题不予保修”为由拒绝了原告的检测和维修要求,此后三星电子客服热线亦以同样理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认为,三星公司以旗舰店名义在南京东路开店,实际经营者又不是三星公司,属于误导消费者。三星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生产者,但按照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据此,三星公司应当承担生产者相关义务。三星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三星公司作为中国总运营商,负责生产、宣传,应对旗下产品承担经营者责任。作为经营者,三星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和求偿权。侵犯知情权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手机屏幕质量,二是摄像效果,三是承诺的售后服务。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是因为原告的损害后果系由三被告共同侵权导致。关于求偿权,原告两次线下被告信威公司维修检测,但被告信威公司拒绝保修,理由是外观不是三包范围。三包凭证中第2页第3项三星公司擅自更改了三包规定中第10条的规定,把质量问题修改为性能故障,排除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且没有明显提示,导致消费者误解。原告之所以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是为了让三星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三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三星公司的主体问题,进口商视同生产
者,原告未指出三星违反了哪条生产者的义务,事实上三星公司已履行了生产者义务。关于所谓的欺诈,原告罗列了很多法律规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星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提到由于三星公司擅自修改三包凭证,并称其在重新整理证据时才发现,说明原告是在购买之后才发现的修改问题,并非因为三包凭证陷入错误认识。涉案手机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不论求偿权还是知情权均应以产品质量问题为前提,根据庭前会议中对涉案手机的展示,手机表面光滑,没有任何磨损,点击屏幕后可以正常滑动,甚至在所投诉的屏幕区域进行指纹解锁非常敏感,没有顿挫,虽然原告当庭应激性地指出手机存在的各种问题,但未能再现这些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拍照功能,拍摄有方法和角度问题,根据常识,极近距离拍摄时除非专业的相机,都有可能无法正常拍摄,原告也确认其他拍摄效果没有任何问题,说明手机性能正常。如果有影响原告正常使用的情况出现,原告应该要求修理或退机,而本案经过法庭确认,原告要求保留手机继续使用,说明案涉手机符合原告购买、使用预期。综上,原告没有提供三被告进行了欺诈行为的事实及证据,三被告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
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同被告三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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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信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威信公司是三星品牌授权的维修商之一,但三星品牌的维修商有很多个,并不代表XX公司对所有的手机都必须承担维修义务。其他理由同被告三星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8日,原告在XX公司经营的三星旗舰体验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SM-G9880的三星S20Ultra5G手机,价格为11,199元。被告三星公司系该手机的进口商。XX公司系被告三星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被告信威公司系被告三星公司授权的电子服务中心。2020年8月4日,原告至被告信威公司处进行报修。此后原告亦致电三星客服热线报修,均未果,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