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作为一门研究人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音乐的科学,音乐社会学在国外的发展迅猛异常,但在国内学界,纵然有音乐美学、音乐史学等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着实为音乐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而我们目前对音乐社会学的研究,仍处于译介国外研究成果阶段,深入不够。所以如此,在于学科规训不明、学科定位亟待廓清,导致研究难以为继。
关键词:音乐学;音乐社会学;学科规训;操作机制
 
 
  一、音乐社会学发展现状
 
  国际权威的《新格罗夫音乐和音乐家辞典》[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在1980年推出的第六版和2001年发行的新一版中,对“音乐社会学”[Sociology
伊恩与妮娜
of music]条目的论述,变化极大。无论从撰写者的更迭,还是在篇幅内容扩充上,第七版的条目所包含的信息容量远大于前面一版。这一简单的变化即可看出,近年来国外音乐社会学研究发展之迅猛。
真的对不起  在欧洲,社会学[Sociology]这一概念系由法国哲学家孔德[A. Comte]首度提出。在创立之初,社会学被看作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及其建构的科学。随后,涂尔干[E. Durkheim]于20世纪初期在他的理论中确立和发展了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在涂尔干的理论中,一方面强调了社会化过程的作用(通过这个过程,成长的个体学会了他们各自文化的规范、价值和信仰);另一方面强调了内在化过程的作用(通过这种内在化过程,这些规范、价值和信仰变成了个体的内在部分)。通过对上述两个过程的作用的理解,可以提供保证社会顺利运转的手段。
  就在孔德和涂尔干的理论问世之后,音乐社会学逐渐在西方露出端倪,但一般倾向于对于音乐社会史[Social History of Music]的研究,时在20世纪20年代初。
  音乐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研究活动的正式启动,一般认为是在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 Weber]的著作《音乐的理性基础和社会学基础》出版之以后,时在1921年。这
部著作集中论述了近代欧洲音乐的和声体系和乐队建制的起源及进化的社会历史条件,具有一定的开拓性。20世纪30年代以后,音乐社会学研究的领域逐渐扩展,内涵也逐渐深化,出现了实证–经验性质倾向的学派,代表人物有德国学者西伯尔曼[A. Silbermann]和恩格尔[H. Engel]等,这一派侧重于对社会音乐生活、音乐商品的生产和消费具体研究方面,力图描述和揭示音乐与社会之间的种种复杂关系及其规律。另有一派是以德国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人物、著名哲学家阿多诺[T. W. Adorno]为代表的具有浓厚的历史–哲学思辨性质研究学派。在阿多诺的《新音乐的哲学》中,基本上是从社会学角度来探讨音乐哲学问题,“始终将音乐放在与社会的特定关系中来揭示音乐的本质”,其间“贯穿着一种强烈的历史感。”[1]奥地利社会学家布劳考普夫[K. Blaukopf]则继承了韦伯的思路,在他的研究中声称“音乐社会学力求把握住在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联系中创造和再现音乐。”把音乐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来解释和探索这种行为过程的社会原因和和整个音乐实践的历史的和现实的演变。[2]德国学者伯默[K. Boehmer]认为音乐社会学是研究“音乐与社会之间交互关系的学科。”[3]阅兵式歌曲在苏联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里,音乐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最具影响力的要属索哈尔[A. Sochor]的见解,他认为音乐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社会音乐生活,即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音乐文化发挥实际功能的过程。”诸多流派林立,为音乐社会学的发展作出了各自的贡献。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界开始的关于文化和知识之间的争论,使得音乐社会学研究产生了一个明显的分界,其主要标志是首先体现在民族音乐学方面。在美国,在1955年前后出现的民族音乐学,便是从社会人类学和音乐学中发展而来的一门学科[4]。此后,60年代又发起文化和政治之间的挑战,使摇滚乐、民间音乐和流行音乐各种发展形态密切地联系起来,并影响了下一代,尤其在70年代,一系列成果的问世,导致了在文化、政治和音乐这些分支机构中分界的出现。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爵士乐被当作一个合理的学术研究对象被认可了。自70年代摇滚乐进入学院以来,还带入了一个主要的论断:提倡在教育中包含流行音乐的民族音乐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大量的社会学讨论。这一现象不仅标志着音乐社会学本身逐渐受到流行音乐形式的影响;而且作为一个研究领域,音乐社会学也由此开始经历了两个转变:首先要像非社会学家一样被社会学家拿来研究;并且,到70年代后期,音乐社会学很快延伸到与民族音乐学建立的交流关系的外延上,其研究还涉及到了诸如文化研究、女权主义一类跨学科的领域。
  在七、八十年代,音乐社会学在一些英国学者的研究之中显示出了明显的转变。代表著作如1977年出版的《谁的音乐——音乐社会学的语言》中,有谢菲尔德[J. Shepherd]和其他人所作的研究,以及斯迈尔[C. Small]的《音乐—社会—教育》。这两本书用同一种
批评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体制和音乐艺术的特征问题,及其他有争议的音乐研究问题,包括流行音乐,并且采用一些条件和标准来获取论点,不是从音乐艺术研究本身入手,而是以人们在文化和社会现实活动中创作和鉴赏者音乐方面获得。谢菲尔德和他的同事们的研究尤其受到贝尔格[L. Berger]和鲁克曼[T. Luckmann]的《现实的社会意义》的影响,书中部分提到一些社会学家如戈夫曼[E. Goffman]和米德[G. H. Mead]和序茨[A. Schütz]的研究成果,是关于构成主观现实和客观现实的方式的辩论。与库恩[T. Kuhn]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起,贝尔格和鲁克曼的研究作为音乐研究的实用方法,在等待一个相对更有社会学知识和在实践中积累的文化内涵为依据。大量基于流行音乐进行的社会学研究中,有些著作虽然几乎没有提到音乐,如赫布迪基[D. Hebdige]的《风格的意义》等,则提出了一些颇为深刻的论断:音乐扮演了一个基本的角,像70年代后期出现英国的“平克”文化就是如此。
  80年代的研究中,对社会学、社会人类学、民族音乐学、文化研究、女权主义来说,一些音乐研究形式的课题实际上已经越来越少,比如由批评、文化音乐学组成的研究形式逐渐被边缘学科的研究取代了。在1987年勒珀尔特[R. Leppert]和苏珊·迈可克拉瑞[S. McClary]合编的《音乐与社会》中有一章“创作、表演与接受的策略”,资料是由社会学家
、音乐学家、文化理论家和女权运动家们共同提供的。其中还有四篇重要的研究探讨了音乐现实的社会结构过程,主要集中在人种学、访问和面谈的相互作用上。前两篇是社会人类学家芬那根[R. Finnegan]的《神秘的音乐家们》(研究英国城市的音乐形成)和科恩[S. Cohen]的《利物浦的摇滚乐文化》(研究流行音乐的生成);第三篇是社会学家威因斯坦[D. Weinstein]的《重金属》(研究文化社会学);第四篇是民族音乐学家克拉夫兹[S. D. Crafts]、卡维奇[D. Cavicchi]和科尔[M. Keil]的《我的音乐》(研究其他“日常生活计划中的音乐”的规律)。还有关于女性的归宿——“平等的重要性”方面的研究,如女权主义者、音乐学家迈可克拉瑞的《音乐、性与性别》[5]大悲咒念诵mp3下载,其中关于音乐起源中“求爱说”的见解,引起了音乐学界激烈的争论。少帅激情戏
  接近90年代,民族音乐学和音乐社会学的分界已经很明显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有研究趣味的学科,音乐社会学与社会人类学家讨论的种族、差异、身份和世界性相比,对于流行音乐全球化的研究中建立起的形象是——流行音乐被划分到一个西方音乐研究占主导地位的范围里,这比民族音乐学更具影响力。由此在世界范围又引出几个研究流行音乐的重要贡献,使音乐社会学有了更广泛的解释。临近世纪末,音乐社会学研究领域中涉及种族、差异和身份,象征着音乐现实的结构在全球化和后现代主义时代受到“区域”观念的影响,而
且使爱好音乐的和跨学科交叉产生的学科更多了,自觉地界定学科领域的思想更少了。还有重要的贡献,如来自于人种学研究学者利普兹[G. Lipsitz]的专著《危险的十字路口:通俗音乐、后现代主义和诗学的环境》、民族音乐学家斯托克斯[M. Stokes]的研究《种族、身份和音乐:音乐构建的环境》,以及地理学家莱雄[A. Leyshon]、马特勒斯[D. Matless]和雷维尔[G. Revill]合著的《音乐的环境》等成果。[6]
  在我国,曾经有过不少属于音乐社会学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如20世纪50年代中叶以来所进行的民族民间音乐调查,1958年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持下所进行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这些工作都有许多与音乐社会学有关的内容。近年来,对通俗音乐的社会功能、社会形成等等也开始有所调查研究。这些都预示着中国的音乐社会学已进入有条件建立并发展这门学科的阶段。但真正从理论上把音乐与社会作为一个紧密的结合体来进行考察,把音乐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则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表征是一系列有关音乐社会学的译作发表,使我们对国外音乐社会学的学科对象、结构和研究方法有了进一步了解。除此之外的研究,散见于音乐美学中所涉及的社会学问题,较多地围绕在音乐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属性等方面,它们旨在说明音乐本身的特殊性。尽管它与音乐社会学所涉及的大量社会问题在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上都有不同,但值得肯定
的是,我国音乐美学界在这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已为音乐社会学的学科发展提供了较为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对国外资料的阅读和整理,本着对西方音乐社会学理论批判借鉴的原则,开始有专人专题研究,[7]其间虽然出版过一部国内学者的专著,同时亦引进了部分西方学者的、尚谈不上最新的研究成果,而所有的基础性的研究也仅限于对音乐作品的社会流动过程中寻求研究客体;真正具有音乐社会学学科规训的见解,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在我国并未充分地展开和深入。至于有中国特的音乐社会学学科的建设、音乐社会学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理论体系的构建等,至今可谓尚处于待人开垦的荒地。当然,也有值得一提的地方,近年来国内对通俗音乐所作的社会学思考,倒是在20世纪80年代时便与世界的发展保持了一致性,诸如对社会现象、音乐行为的关注等方面显示出了研究者敏锐的观察力,只是深度不够。所以会造成如此局面,笔者不揣粗浅地认为:仍在于对音乐社会学的学科定位的含混所致。
  二、音乐社会学学科规训
 
  任何一门独立的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统摄范围,并由此确定它在学科体中所占的学科地位。这就是笔者所谓之学科规训[the discipline]。
  社会学界普遍认为,社会学一词是法国的孔德将拉丁文“societas”[社会]和希腊文“logos”[逻各斯]合并而形成。其中,“societas”还含有“社会中的个人”的意思,结合“logos”所具“学说、学问”之意,[8]我们不难发现,在人和社会的范围内界定社会学乃至音乐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或者直接把人(当然指的音乐人)和社会并列为音乐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很恰当的。这样理解有两个原因,其一是所谓的人都是社会意义上的人或生活在社会里的人,我们研究人时不能割裂其与社会的联系;而所谓的社会是指人类社会或由人组成的社会,此二者在逻辑上没有从属关系。其二,把人和社会并列为音乐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理论上还能为正确处理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奠定基础。如此,笔者以为,音乐社会学是一门研究人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音乐的科学。
  音乐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同社会学之间的密切关系,并不能简单地把音乐社会学的学科定位在社会学的一个分支上。这种看法,忽视了音乐社会学作为一门分支学科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消弭了其独特的学科属性。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音乐社会学纵然有其边缘性,但它更多的应该属于音乐学[musicology]。
  众所周知,音乐学是指对音乐艺术进行理论研究的各类学问的总称,西方一般把它划分为三个大的门类,即:系统音乐学[systematic musicology]又称体系的或分类的音乐学,如音乐美学及分门别类的音乐技术理论的系统研究等;历史音乐学[historical musicology],是按时间顺序,研究音乐历史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或称音乐人类学、比较音乐学,主要是对不同民族的音乐进行系统的和比较性的研究,在西方更多地是指对欧洲以外的民族音乐进行形态的与比较的研究。根据上述,音乐社会学从分类上属于系统音乐学,然而它又与系统音乐学的其他学科有着不同的特性,这种特性就在于它是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音乐进行宏观的、整体的、综合的研究,以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和研究音乐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