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
  财会[2015]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财政部
  2015年12⽉16⽇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
  ⼀、商业银⾏及其⼦公司(以下统称为“商业银⾏”)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相关规定发⾏的理财产品(以下称为“理财产品”)?
  答:商业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其发⾏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合并范围。
  商业银⾏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直接享有以及通过所有⼦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拥有的权⼒、可变回报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少应当关注以下⽅⾯:
  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因向理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益,提供信⽤增级或⽀持等⽽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增级或⽀持等⽽可能发⽣或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取得的可变回报,以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增级包括担保(例如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的⽀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持,例如流动性⽀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衍⽣交易等。
  商业银⾏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符合市场或⾏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等。商业银⾏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的具有类似特征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增级或⽀持的事实或情况,⾄少包括以下⼏个⽅⾯:
  1.提供该信⽤增级或⽀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类似事件的可能性和频率。
  2.商业银⾏提供该信⽤增级或⽀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增级和⽀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银⾏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
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增级或⽀持⽽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增级或⽀持⽽⾯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增级或⽀持,商业银⾏应当⾄少考虑上述
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合并范围。同时,对于发⾏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参与理财产品⽽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也应当按照⼀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评估。
  ⼆、商业银⾏应当如何对其发⾏的理财产品进⾏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发⾏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的⾦融⼯具,在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融⼯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融⼯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以下简称《⾦融⼯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融资产或⾦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融⼯
具现⾦流量特征等,按照《⾦融⼯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融资产或⾦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衍⽣⾦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的⽽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集中管理的可辨认⾦融⼯具组合的⼀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短期获利⽅式对该组合进⾏管理),因⽽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中的交易性⾦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第三⽅估值等原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融资产或⾦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融资产或⾦融负债进⾏管理和评价,因⽽不得依据《⾦融⼯具确认计量准则》,将该⾦融资产或⾦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融⼯具。
  理财产品发⾏的⾦融⼯具,应当按照《⾦融⼯具列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会计科⽬,不得使⽤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融资产或⾦融负债,应当按照《⾦融⼯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
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计量。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工号9527歌词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融资产或⾦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融⼯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之外的⾦融资产,应当按照《⾦融⼯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额并进⾏会计核算。
  (⼆)列报
  商业银⾏是编报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或公开理财产品财务报表,商业银⾏应当确保其报送或公开的理财产品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商业银⾏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本解释要求。本解释⽣效前商业银⾏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致的,应当进⾏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