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皖教基〔2017〕2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巩固我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整体提升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总结研究、实地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根据此标准,启动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极大改善了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效推动了各地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办学基本标准》是为适应义务教育新的发展形势和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而修订,是对《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提升。各地要抓紧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对照新标准查不足,“一校一案”制定学校达标规划。
二、《办学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在分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域总体规划,积极启动推进新一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争取用5年时间,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办学基本标准》规定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本区域的规划进度表。各市实施办法和规划进度表请于2018年6月底之前上报省教育厅。
三、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办学基本标准》的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寄宿制学校建设、初中学校建设等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加强学校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评估考核制度。省组织对各市、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五、省教育厅2007年颁布的《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12月27日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管理、督导和评价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三条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二、学校设置
第四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普通中小学规划设计与建设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第五条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安徽音乐
第六条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医院太平间、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加气站、气源调压站、化工厂、烟花爆竹厂、公共娱乐场所及公安看守所等毗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七条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校门前设置减速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学校有独立的校园,有围墙。普通中小学校场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
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地等。生均占地面积:小学不低于2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
第九条  学校规模适度。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按城乡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及建设规模、居住人口及出生率等,相应确定办学规模。
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初中各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三、办学条件
第十条  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场地,有满足教学需要的音乐、美术、体育、现代信息技术教育设施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等。
(一)校舍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后勤及生活用房。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小学不低于8.5平方米,初级中学不低于9.5平方米。其中:
 1.必配用房:
(1)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
教室:包括普通教室、机动教室、选修课教室等。
专用教室:包括科学教室、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等。其中: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个以上。每个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个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公共教学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团(队)活动室、多功能教室及辅房、合班教室、图书室(馆)、学生活动室、心理活动室、德育展览室、体质测试室、室内体育用房、体育器材室及辅助用房等。
(2)行政管理及教研用房: 包括行政管理用房、教研用房、网络控制室、安防监控室、社团活动室、卫生保健室、会议接待室等。
(3)后勤及生活用房:包括食堂、餐厅、总务用房、门卫值班室、配电房、厕所等。
2.选配用房:
(1)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史地教室(活动室)、数学实验室、综合实验室(中学)、演示实验室(中学)、远程教育室、录播教室、舞蹈教室、室内游泳池及相应的辅助用房。
(2)后勤生活用房:包括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学生浴室、教工值班宿舍、室外厕所、地上地下停车库等。
(二)场地
普通中小学校场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地、集中绿化用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地等。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建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的通道和小型活动场地,房前屋
后零星绿地等。建筑用地根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间距等因素确定。
体育活动场地包括环形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以及小学生游戏场地。
集中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学校绿地率不宜低于35%。
道路广场停车场地包括道路广场、机动车停车场地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三)体育活动场地与设施设备
生均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小学每生不低于7.7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10.6 平方米。
18班以下小学应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直跑道或者环形田径场一个。18班以上小学、24班以下初中应设2组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或者25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36个班以上初中应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在田径场内设置足球场,配备足球门。配备一定数量的乒乓球台。
小学和初级中学须按每6个班设置1个篮球场或者排球场。篮球场、排球场原则上不在田径场内建设。中心城区学校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篮球场两个及直跑道(小学60米、初中10
0米)田径场一个。
(四)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实验教学仪器设备。
(五)音乐美术器材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配备音乐、美术器材。
(六)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学校每个教室须配备多媒体设施并联网。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网络带宽以满足学校信息化应用需求为依据,乡村学校班均出口带宽≥5M,城镇学校班均出口带宽≥10M。学生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8:1;教师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师机比1:1。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配备一
台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学校建有校园网络系统、校园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校园广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