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RONT前沿
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探析
赵 静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新闻学院)
摘 要: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是指版权人利用版权的私治属性,将音乐使用权独家授予数字音乐服务商的模式。其实质是版权人和数字音乐服务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分析我国版权人授权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数字音乐服务商盈利模式和用户数字音乐使用习惯,可以发现,“独家授权”模式正处于我国音乐市场发展过渡期并将可能长期存在,其在推进我国数字音乐“正版化”进程的同时也带来了垄断风险,具有不利于音乐作品传播、损害用户体验等弊端。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版权保护
为推动音乐产业“正版化”进程,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了“最严版权令”,自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逐渐成为一种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的版权许可模式。”[1]2017年8月,腾讯与网易云的版权转授合约到期后,
与阿里音乐达成版权双向转授协议,掀起了自2015年来的“第二次版权大战”。随后,国家版权局多次约谈三家音乐服务商,2018年2月,腾讯和网易云达成曲库规模99%的版权互授协议,形成了如今“大共享,小独享”的版权持有格局。
当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主要掌握在唱片公司和独立音乐人手中。从这一角度出发,数字音乐“独家授权”模式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版权所有者通过签订“独家授权”协议,将数字化音乐作品使用权利授予单一数字音乐服务商;二是版权使用者高价购买并垄断音乐作品使用权,限制该作品在其他平台的传播。
1 “独家授权”模式产生的原因
1.1 版权人利益保障不力
“音乐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私权属性,音乐版权可以由音乐版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直接行使,音乐版权人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2]版权人在行使和维护权利的过程中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1.1 音乐价值开发和维权困难
作为独立音乐人的版权主体在音乐授权、开发方面渠道单一,失去规模效应的版权授权价值也会大打
折扣。而唱片公司通过规模代理版权实现资源集中,利用其在音乐产业中制作、发行、宣传等优势资源,对作品和创作人“因地制宜”进行价值挖掘和衍生产品开发,极大地延伸了音乐作品的价值,变现途径和盈利模式也更加丰富多元。其虽在授权方式上选择空间大,但与作为个人的版权人一样,由于网络传播主体的匿名性、传播渠道的多元性和隐蔽性,侵权主体很难确定。此外,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侵权的数字音乐作品很容易实现病毒式传播。所以,无论是代理商还是个人在维护正当权利时会面临举证困难,导致维权成本增加等问题。
1.1.2 数字音乐侵权成本极低
不同于传统时代音乐作品只能固定在唱片、纸张等有形载体上,网络环境中我们很难清晰地辨认某一主体是否了进行复制音乐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极易被侵犯。”[3]理想状况下,网络服务商需要在有作者明确授意的前提下才能发表其作品。但实际情况中,不少网络数字音乐服务商抱着侥幸心理,将“避风港原则”作为躲避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挡箭牌,一旦侵权行为被发现就删除侵权作品或者链接以逃脱责任。2019年4月1日,网易云音乐在周杰伦歌曲授权到期后,在未经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仍以“400元打包周杰伦专辑”的方式进行售卖。这虽极大侵害了索尼音乐的合法利益,也仅以网易云音乐回收已出售专辑为结束。
音乐版权
1.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矛盾突出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由政府组织成立,这意味着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具备公共性、权威性,并在必要的时候会受到行政命令的干预。因而,其在履行职能时常常面临以下几个矛盾:
1.2.1 公权和私权的矛盾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旨在通过高效授权和维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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