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常识
1、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1)在家观看电视台《法制在线》等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参加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什么是“五五”普法?
答:“五五”普法,是指2006——2010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3、“五五”普法的规划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
答:“五五”普法的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2010年组织考核验收。共分三个阶段:2006年,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至2010年,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总结验收阶段。
4、“五五”普法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全市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5、“五五”普法的重点学法对象有哪些?学法的侧重点各有什么不同?
答: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6、法制宣传教育“一不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7、“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电台在线
答:“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8、“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哪四进?
答:“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科技、文化、卫生和法律四进社区。
9、“五五”普法以来国家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答:《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10、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众自治活动。其工作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1、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法律是多少?
答:法律是12348。
浅议如何创新“五五”普法宣传的形式
在当今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律服务担负着“服务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弘扬社会诚信”等方面的重要职责。如何创新思维、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准新的切入点,更好的推进“五五”普法工作全面开展,使法律始终坚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促进全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如何去创新普法宣传形式,笔者认为应努力做好以下五个结合。
  一、把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相结合
  把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法制宣传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对众性的普法工作高度关注重视,从全民的 “一五”普法到如今的 “五五”普法,全民普法已开展了20多年,通过广泛持久的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全民普法、学法已成为普法工作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已确定的各类具有普法内容的宣传日、周、月多达几十个,形成了全国各行各业齐动员、男女老少齐上阵同参与,充分体现了普法活动的广泛性和众性的特点。众性普法的主要参与方式,常见的是由法制宣传职能部门或本行业的机关乡镇等组织本部门人员到城市街道、乡镇集贸、田间地头等处,采取法律义务咨询、发表演讲、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普法文艺演出等等。这种方式既有规模、声势,又内容鲜明、表现生动,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会形成一个较大影响,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教育效果,也是我们一种惯用的很好的普法宣传表现形式。但如果长期重复这种宣传方式也容易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按照上级意图不搞不行的,要么是轰轰烈烈似的搞个形式、摆个样子,或是派几个人大致应付一下了事。另一种是不少的众对历年来这种老一套的宣传不太感兴趣,要么是随意看看宣传图片、看看讲演节目或索要几份宣传资料,要么是连看也不看一眼。尤其是在居住偏远、人口稀少的城镇乡村,前来咨询的更是稀少,组织者每每遭遇些许尴尬无奈。这种方式的实际效果如何,众从中接受多少法律知识,很难准确
统计说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的部分浪费。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普法宣传方式虽然很有必要,但仅做为法制宣传的主要方式还很不够,而应把众性的法制宣传与专业性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起来。所谓专业性的法制宣传,是指在法制宣传职能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宣讲队伍、电视节目制作队伍、报刊栏目的编写队伍”等所进行的法制宣传活动。专业队伍的普法宣传教育具有的特点一是宣传队伍比较稳定、任务明确、责任落实。二是宣传内容重点突出、效果实实在在。三是宣传对象特定化,宣传目的明确化。把普法专业队伍的宣传活动与众性的宣传活动相结合,法制宣传工作就会形成既有强大声势氛围,又有突出明显的实际效果,既有大规模的“面”,又有深入人心的“点”,这样“点”、“面”相互结合,才能够使我们的普法宣传收到显著成效。因此,在“五五”普法开展期间,我们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专业性法制宣传的重要性方面,从社会发展及人民众的实际需要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出发,努力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专业知识精、工作作风硬、纪律严明的法制宣传专业队伍,把法制宣传引向更深、更高的层次及更广泛的层面。
  二、把内容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相结合
  把内容较广泛的法制宣传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相结合,是把法制宣传引向深入的关键。众性的普法宣传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宣传内容的广泛性。我国制定颁布的各项法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统计,截止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就达200多部。而要让广大人民众做到依法办事,首先就要让人们知道有什么法并了解法的具体内容和作用。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普遍性。但我们也不能单方面地一味的强调这些,否则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现象:一是宣传效果不是十分明显。一部分众虽接受了广泛性的普法教育,但因其种类太多而未能十分清楚和了解各种法律,为什么要制定这些法律,似知非知,甚至听后、看后了仍一无所知。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虽然自己也参加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因内容多、时间短、工作忙,加上思想上重视不够,对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知之甚少,甚至对自己所适用的行业、部门的法律都不甚了解。二是对宣传对象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其宣传对象是不确定的社会体。因此,一些众,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总认为众性的法制宣传层次较低,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不大愿参加或者接受这种宣传和教育。三是目的性不是太明确。组织开展广泛性的法制宣传,尤其是一些大规模的体性法制宣传活动,其内容虽然比较丰富,但却容易出现无的放矢、泛泛杂乱,甚至毫无目的现象,
不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人们留下一个“类别太多、内容太繁锁”的印象,易产生厌倦情绪,甚至会认为“这也是法那也是法的、让法束缚了手脚”等。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内容广泛的众性的法制宣传,已不能够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法律知识的需要,广泛的普法宣传必须与有计划的法制宣传紧密结合,才能产生出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把法律常识的普及性宣传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