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浅析
演员叶静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引起的争议。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任务,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这意味着政府将在治理方式上实现由社会管理创新向社会治理创新的革命性转换。目前行政争议作为政府与民众矛盾的集中体现而大量涌现,其解决机制不畅通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治理创新的瓶颈。
一、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ok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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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信访则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被广泛应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构成了现实层面中化解行政争议的三条主要途径。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是对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定位。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被写入法条,并以此为目标导向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加以落实(比如“立案登记制”、“双被告知”等),这进一步强化了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赋予了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担负更重要的职责使命。《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12-2016)》数据显示,与2014年相比,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上升55.3%。从2015年至今,行政诉讼案件上升幅度趋于稳定,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2万件左右。行政诉讼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和属于司法活动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专业性强;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我们结婚吧歌词
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不易出现“外行审查内行,内行糊弄外行”的情况。二是效率更高;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上便捷高效,复议时效相对于行政诉讼要短,行政复议程序的环节相对简便快速。三是相对人维权成本低廉;行政复议费用无需相对人承担,由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四是救济更为全面;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因此,行政复议应当成为普通公民、组织遇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产生争议时的优先选择的解决渠道。大量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加以解决,为行政诉讼起到过滤器、替代者的作用,让司法能专注于复杂、疑难、争议大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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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访制度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满足众正当要求为根本宗旨,它作为一种行政补充救济制度而存在,为诉求创设了一条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但它并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信访制度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一般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检查专员制度、请愿制度等。信访制度的创设,成为民意与政府间的沟通通道,能及时将一些问题解决与萌芽状态,客观上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防止腐败滋生、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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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争议化解途径运行情况
在制度设计者眼中,有一副“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理想救济选择图景。就是行政复议因其专业、便捷、免费而成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多数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得以消解。行政诉讼以其公平性成为行政纠纷解决的重要防线,通过行政复议仍然不能解决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诉讼得以消解。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无法解决或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争议,通过信访等申诉渠道得以消解。可是在实践操作层面,情况与制度设计者的期望完全相悖,呈现出一幅“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现实救济选择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