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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懸泉漢簡所見人名綜述(三)
——以敦煌郡太守人名爲中心的考察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張俊民
内容提要本文通過對懸泉漢簡中所能見到的與敦煌太守一職相關人名簡文(近160)的歸納整理,檢討西漢敦煌太守一職人名的變化,藉助簡牘的紀年,建立敦煌太守人名編年,爲其它出現敦煌太守人名的簡牘確定比較合理的年代。在此基礎之上,並就有關社會問題進行簡單探討,瞭解漢代敦煌郡的吏制和社會狀況,對於西北史地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懸泉漢簡敦煌太守人名編年
“敦煌懸泉漢簡”以及“效穀懸泉置”等定名,體現了懸泉漢簡與漢代敦煌郡以及敦煌太守的關係。作爲敦煌郡下轄九個重要的“置”之一,因其所處的地位決定了敦煌太守與之的關係。主要體現在:懸泉置作爲敦煌郡下轄的機構,以敦煌太守名義傳行的政令文書、下行的管理文書,均要傳達到懸泉置;以敦煌太守名義簽發的“傳”文書,東行者須經過懸泉置,並以抄件形式保存下來。因之,在懸泉漢簡中可以見到許多敦煌太守的記録,特别是太守的名字。以現有披露的資料可以見到33位敦煌太守的名字。①本文將這些資料進行
歸類整理,對這些人名進行排列,並就與之相關的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以此體現漢代敦煌郡太守人名的變更與漢代郡太守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妥否,請方家賜教。
①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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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明確紀年的敦煌太守人名
在懸泉漢簡中,與敦煌太守人名相關的簡文約有二百二十,其中有明確紀年的簡文約八十。按照年代,由早至晚排列下來,就會得到敦煌太守的人名編年。在以紀年排列簡牘之後,又將與紀年簡中出現相同的人名進行排列。因爲簡牘中出現的敦煌太守人名有名無姓,似有些不完美。在所有存在紀年的簡
文中最早的是本始三年簡,即:
1.本始三年二月辛巳朔癸巳敦煌大守登行縣謂淵泉縣以次爲[駕]當舍傳舍如律[令]ⅤT1412③:77①本簡紅柳,完整,長19.4、寬1釐米。本始三年,即公元前71年。查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下作《朔閏表》)本年二月辛巳初一,相符,癸巳爲十三日。“太守”漢簡中均作“大守”。本年敦煌太守的名字叫“登”。“行縣”即巡視諸縣,檢查事務。後面的文字應是“傳”文書文字,不過除文字有脫漏外,與一般所説的“傳”文書也有一些區别。因爲從簡文字面來看,是敦煌太守直接給淵泉縣發文。標明其巡視的第一站就是淵泉縣,而淵泉縣地處敦煌郡東部。另外關於“登”的簡文尚有一,即:
2.……月庚戌朔丁□敦煌大守登候充國行丞事謂縣官領南□□卿史龍前移書令縣官爲
……亭作……令史望來行縣轅□縣堅木以作立□軸□敕令
A ……/掾……
B ⅠT0209⑤:19AB
本簡紅柳,完整,長23.2、寬1.65釐米。從釋文本身來看,原簡保存不太理想,許多文字不可釋讀,所以才有省略號。“月庚戌朔”查《朔閏表》,元鳳至地節年間,庚戌朔者有二:一是元鳳五年二月,一是本始三年三月。按照簡文文義,本始三年的可能性要大一些。權定爲本始三年。根據簡文,應該是敦煌
太守登與行丞事的候充國下發的政令,要求
屬縣“堅木以作”什麽什麽。“行丞事”即代行丞事,“候”不太好理解。懸泉漢簡中有“敦煌候”,不知是否是一人。敦煌候簡見:
3.東合檄一敦煌候印
詣冥安
三月辛亥日桑榆時受ⅡT0114③:277
4.遮要置亭次行A
印曰敦煌候印十一月己丑日下餔時亭卒樂以來B ⅡT0314②:304①本簡編號作Ⅴ92DXT1412③:77,其中
“Ⅴ”代表分區,“92”爲發掘年度,“DX”是敦煌懸泉置中文拼音的缩寫。因簡號太長,省略發掘年度和“DX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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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3、簡4爲郵書刺,記録郵書傳遞的相關信息。“敦煌候”,《史記》、《漢書》、《後漢書》均缺載。①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記爲漢代初年事,其中提到郡有“候”,秩俸六百石,簡記:“中候,郡候,騎千人,衛將軍候,衛候,秩各六百石。”②由此可見,在漢代郡是設有“候”一職官員的。
在有紀年記載的敦煌太守人名中,按照紀年時間僅次於“登”者是神爵二年的“快”,即:
5.神爵二年三月丙午朔甲戌敦煌大守快長史佈施丞德謂縣郡庫大守行縣歸傳車被
具多
敝坐爲論易□□□□□遣吏迎受輸敝被具郡庫相與校計如律令A
掾堅來守屬敞給事令史廣意佐富昌BⅠT0309③:236AB
6.敦煌大守快使守屬充國送牢羌斥候羌候人十二
琅何羌□君彌藏奉獻詣
行在所以令爲駕二乘傳十一月辛未皆罷(以上爲第一欄)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
爲駕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以上爲第二欄)ⅠT0210③:6
簡5,胡楊,完整,長22.7、寬1.7釐米。神爵二年即公元前60年,三月丙午朔與《朔閏表》相符,甲戌二十九日。本簡是敦煌太守快與“長史佈施、丞德”三人聯名下發的文書,要求各地將破損的傳車“被具”(零部件、備用品)上報郡庫核銷。此令可見漢代郵驛系統中車輛管理的一個方面。B面的署名是郡太守一級的屬官,共有“掾堅來、守屬敞、給事令史廣意、佐富昌”等。其中掾、守屬、給事令史、佐爲官名,堅來、敞、廣意與富昌是人名。
簡6,紅柳,完整,長22.75、寬1.7釐米。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與《朔閏表》相符。文書格式屬於“傳”文書。是敦煌太守快發給“守屬充國”的“傳”,守屬充國護送羌人“牢羌”、“琅何羌”等到長安奉獻。體現了當時漢與少數民族之間的交往方式與方法。敦煌郡要派人專門沿途護送這些使者到長安。
敦煌太守快是唯一見於《漢書》記載的敦煌太守。即卷六九《趙充國傳》:“今詔破羌將軍武賢將兵六千一百人,敦煌太守快將二千人,長水校尉富昌、酒泉[候]奉世將婼、月氏兵四千人,亡慮萬二千人。齎
三十日食,以七月二十二日擊羌,入鮮水北句廉上,去酒
①本文史書文獻通過《漢籍全文檢索系統》幫助檢索。
②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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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八百里,去將軍可千二百里。①”相關的簡文還有:
7.神爵三年三月辛丑朔丁卯大守快丞□謂效穀長□□□□□都
責遮要乃十一月以來吏□□□□□具□□□□□□□
ⅠT0309③:2808.神爵四年正月丙寅朔壬辰敦煌大守快庫丞何兼行丞事告領縣泉置史光寫移書到驗問審
如倚相言爲逐責遣吏將禹詣府毋留如律令
ⅡT0215③:3A9.神爵四年正月丙寅朔己卯敦煌大守快章丞
ⅡT0214②:58310.神爵四年六月癸巳朔甲寅敦煌大守快庫丞何兼行丞事謂縣廣至東魚澤亭長安世案縣置見器少前遣小府佐廣成將徒複作□□
A 掾□國守屬敞廣利助府佐慶……
B
ⅠT0309③:86AB 11.神爵四年八月己卯敦煌大守快長史佈施千人充行丞事謂小府縣官官案徒複作官奴婢各有數□□□□
A 如律令/九月丙寅效穀丞光謂遮要縣泉置嗇夫吏寫移檄到輙移見徒復作名籍
會□B
……移解何□□□移見徒復作□□□□□□□毋忽如律令
C ⅡT0314②:306ABC 12.敦煌千人充以近次行大守事□□□定上
大守快印綬小史以令爲駕二封軺傳……
(以上爲第一欄)神爵四年十月辛卯朔己酉敦煌千人充以近次行大守事□□者如律令……(以上爲第二欄)ⅠT0309③:112這些是有紀年的關於“敦煌太守快”的一些簡文。其中簡7、簡9因爲文字問題,文義不太明瞭。簡7,神爵三年(前59)三月辛丑朔與《朔閏表》相符,丁卯二十七日;簡9,神爵四年(前58)正月丙寅朔與《朔閏表》相符,己卯十四日,“章丞”可能是“丞章”。
簡8,紅柳,完整,長23.5、寬1.9釐米。壬辰爲二十六日。本簡是敦煌太守快與郡庫丞何發給“領縣泉置史光”的文書,因爲“禹”與“倚相”的債務糾紛,要求將“禹”送到太守府處理。此簡反映出,當時懸泉置有一名太守府委派的“史”,監領懸泉置的事務,“禹”與“倚相”的債務糾紛由太守府親自出面處理。“倚相”是人名,不太常見,不過有簡文可證是人名,即簡:
13.元康二年閏月戊戌朔己酉縣泉廏佐弘敢言之爰書廏御委粟里孫倚相告曰所葆①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83,29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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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傳馬一
匹駠駁乘決左鼻左剽取右後一齒十五歲高五尺七寸名曰野浞疾中飲食不盡
度日加益篤今死即與嗇夫賀佐何雜診馬都吏宜時前身完毋兵刃木索跡疾死審它如爰書
敢言之ⅤT1309④:26
本簡屬於懸泉置《傳馬病死爰書》。通過文書記録的方式與方法,我們可以考察漢代郵驛系統中傳馬疾病與死亡的管理制度。廄佐弘的爰書包括廄御的籍貫、人名,所葆養傳馬的顏、特徵、身高、年齡,疾病特徵、治療情況,傳馬病死時且有嗇夫賀、佐何與都吏宜時三人在前,同時驗證傳馬身上確實“毋兵刃木索跡”。在這些程式之後,才能用正規的爰書上報郡府。本簡是漢代馬匹管理制度嚴密的最好佐證。
簡10,紅柳,下殘,長22.7、寬1.5釐米。神爵四年六月癸巳朔與《朔閏表》相符,甲寅二十二日。本簡是敦煌太守快與郡庫丞何代行丞事發給諸縣的文書,原因是廣至縣東魚澤的亭長安世在調查郡務的過程
三年又三月中,發現郵驛系統“置”中的器物都比以前的少,郡委派叫廣成的小府佐帶領囚徒到“置”製作器物,以補充各置日常運作所需的器物。
簡11,紅柳,觚,下殘,長33.5、寬1.5釐米。神爵四年八月壬辰朔,無己卯日。“己卯”釋文可以存疑。從整個簡文來看,是當時對官徒與官奴婢管理的文書。A面是敦煌太守快、長史佈施與行丞事的敦煌千人充依制言官徒與官奴婢應該都有“數”,可能是要求進行登記,即B面的名籍;B面則是效穀縣接到郡府文書後,由丞光下發給懸泉置的文書。
簡12,胡楊,完整,長23.2、寬1.6釐米。神爵四年十月辛卯朔與《朔閏表》相符,己酉十九日。本簡是敦煌千人充代行太守事,以太守府名義簽發的“傳”文書。“傳”文書的内容與敦煌太守快有關係。充派人將原來太守快的身份象徵“印綬”送往長安。可見神爵四年十月時,敦煌太守快被免職了。當然也可以看作是“快”任敦煌太守的最終年限。“印綬小史”可能釋文有問題,因爲漢代的制度是應該把印綬送到“御史”或“御史府”。除著名的《永光五年案驗失亡傳信册》外(簡ⅡT0216②:
867—869),還有它簡可證。如:
14.上印綬謹牒書印章謂上御史府請爲更刻移中二千
相佈告屬縣官毋聽亡印如律令敢言之ⅤT1311③:294
15.敦煌大守遣守屬馮充國上伊循城都尉□印綬御史
以令爲駕二封軺傳七月庚午食時□□(以上爲第一欄)
五鳳元年五月戊午朔戊寅敦煌大守常樂丞□謂部□
□□□駕當舍傳舍如律令(以上爲第二欄)ⅠT0309③:193
16.□□□□□所亡傳同封第者輒捕系上傳信御史府如律令ⅠT0309③: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