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概述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分类
①犯罪的完成形态
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3、明确几个问题:
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犯罪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排他性,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出现一种形态;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
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犯罪既遂形态
(一)概念
1、概念
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
2)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3)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状态。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行为犯
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如,抢劫罪、诬告陷害罪
2、结果犯
以造成法定的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危险犯
行为具有造成某一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为既遂。
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实质犯罪结果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
4、举动犯
  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不存在未遂,但存在犯罪预备和预备阶段的中止。
  根据法律规定,这类犯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原来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
如,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罪
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
注意:
  与行为犯的区别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三、犯罪预备
(一)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为了犯罪,实施了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这是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特征。
    ①准备工具
②制造条件
2)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危害行为。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此处“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
  ①作案条件不成熟
②自身能力限制
③外部因素的介入无法实行犯罪
④犯罪对象灭失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
2、制造犯罪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可以把这类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
1)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或者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
5)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预定犯罪地点
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三)预备犯的处罚
 第22条第2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
四、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第一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并非故意不想去爱你
1、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状态。
2、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
  “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①特征
A、从主观角度考虑,对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其意志是直接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并且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此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
B、从客观的角度考察,着手实行犯罪的特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a、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已经逼近了客体。
b、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
c、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要件的行为。
总之,当行为形成了侵害法益具体、现实的紧迫危险状态时就认为是行为的着手。
案例:
  1、某甲欲偷乙家的猪崽,某甲跳墙而入,到猪圈后抱起两只猪崽逃跑。
  2、甲和乙是领居,甲知乙近几年赚了不少钱,遂起盗窃之念,先后于夜间数次进入乙
家,藏于隐秘处,观察乙夫妇动静,以获知藏钱之处,以便日后偷钱。三日后甲入乙家被抓。
②几种类型的犯罪的着手
  A、隔离犯——犯罪行为与结果分离
  案例: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药酒里投放了毒药。
  注意:邮寄毒药与爆炸物的区别
  爆炸物以寄送主义(例外)为准,寄送即既遂;毒物以到达主义(原则)为准,到达即既遂。
  B、间接正犯与原因自由行为
  案例:甲引诱小孩毒虎案
  C、不真正不作为犯
  案例:母亲为了饿死婴儿而不喂奶
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犯罪未得逞是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①结果犯之未得逞规定
②行为犯之未得逞的规定
③危险犯之未得逞的规定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实质要件,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主要标志。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情况:
A、客观原因:
  ①被害人躲避反抗
②第三人阻止、抓获
③自然力的阻碍
④对象障碍
⑤意外情况的发生
⑥环境条件的影响
B、自身的原因:
  ①工具缺陷
②技术不佳、经验不足
③生理上障碍(突发疾病)
C、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①对象错误(误狗为人)
②结果错误(没死误认为死)
③现象判断错误(无人认为有人)
注意:
  外界原因应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足以抑制他的犯罪意志,即犯罪分子是否受此影响被迫停止犯罪。
思考:
  1、深夜抢劫,被一个五岁的孩子看到,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成立犯罪未遂?
  2、遇熟人放弃犯罪,是否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自以为把完成犯罪的必要的行为都实行完毕,但没有能够既遂的情形。
  未实行终了的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而导致犯罪未得逞。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为的实行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
1)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是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
2)不能犯未遂
  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致使其行为不到达可能既遂的未遂形态。
①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23条第2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被告人张某因与邵女恋爱不成而对邵家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邵家没人之机入院,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离去(当日为邵女母亲过生日,除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夫,并随即赶回邵家,此时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被告人张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夫等人帮助下将水倒掉。
思考:
张某行为的停止形态?
五、犯罪中止(能为而不想为,即为中止)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第二十四条第1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客观前提特征)——犯罪过程中
预备←(预备中止)→着手←(实行中止)→终了←(终了中止)→既遂
不视为犯罪中止的情形:
①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行为;
②犯罪未遂后悔罪的行为。
2)中止的自动性——本质特征
“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自动性”包含两个方面: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①犯罪分子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即能为;
②犯罪分子基于本人意思而放弃犯罪(即不想为)。
德国学者Frank,“能达目的而不欲,即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即犯罪未遂。”
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
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
  自动性的成立不以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为必要。
2)基于惊愕、恐惧、嫌恶、同情而放弃的场合
3)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行
4)担心被发现而放弃的场合
5)基于目的物的障碍而放弃犯罪
  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时,因为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犯行的情况。
6)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
  例如:甲受雇杀乙,举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支。(犯罪未遂)
3)彻底性
  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取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只是当时当刻的心理状态,不是指行为人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再继续实施该项犯罪。
  注意犯罪撤退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放弃犯罪意图)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