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日寻衅滋事案(余公(良)行罚决字[2021]042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良)行罚决字[2021]04267号 
处罚日期】2021.06.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321对不起徐良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徐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3:2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6日晚上,徐日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KTV二楼过道内酒后滋事,随意殴打袁某、余某某、刘某、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徐日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杭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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