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蒋峰私开门窗的案件(北综法罚决字[2021]第32011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北综法罚决字[2021]第320110号
【处罚日期】2021.12.22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市北区
【处罚对象】蒋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8 15:03:17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综法罚决字[2021]第320110号 | 321对不起徐良北综法罚决字[2021]第320110号 | 北综法罚决字[2021]第320110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蒋峰私开门窗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蒋峰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2 00:00:00 | 处罚幅度 | 一般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16日,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清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蒋峰在市北区湖清路17号围墙开门壹处。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 | 2021年9月16日,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清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蒋峰在市北区湖清路17号围墙开门壹处。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 | 2021年9月16日,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清沟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蒋峰在市北区湖清路17号围墙开门壹处。现场未能提供合法审批手续。 | ||
行政处罚依据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依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依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依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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