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青与徐振兵、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92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
【审理法官】王冬寅郑璐黄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青;徐振兵;黄静
【当事人】顾青徐振兵黄静
【当事人-个人】顾青徐振兵黄静
【代理律师/律所】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瑜黄贤
【代理律所】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321对不起徐良【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顾青
【被告】徐振兵;黄静
【权责关键词】撤销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顾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4 09:11:17
顾青与徐振兵、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92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振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青因与被上诉人黄静、徐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9)沪0151民初8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顾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王冬寅
审 判 员 郑 璐
审 判 员 黄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绵绵
书 记 员 王一飞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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