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杨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冀07民终26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砚生范新宇牛洁 
【审理法官】马砚生范新宇牛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杨树明 
【当事人】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杨树明 
【当事人-个人】杨树明 
【当事人-公司】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婷婷 
【代理律所】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 
【被告】杨树明 
【本院观点】合法的债权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对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自认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1、对王向东的录音一份,拟证明吕志强的证据来源不合法,真实性不能认定;2、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纸两份,拟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是虚假的证据;3、录音证据,拟证明上诉人举报的账目已经立案;4、河北冀茹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账目和实际不相符;5、西五福堂村2010年-2016年收入明细一份,拟证明收入只有一百多万;6、康保县照阳河镇财政所出具的退耕还林资金汇总表、生态奖补资金汇总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各一份。被上诉人经质证认为:1、报告一审时已经提交;2、村委会记录表无异议;3、五百多万立案情况无异议;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是纪委查完以后,上诉人不相信纪委又去乡政府进行的核查;5、县纪委对收入已经查明,并没有这么多账目。对于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且与本案关联度不够,本院不予确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对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中国共产党康保县照阳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其出具的《关于西五福堂村原书记吕志强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是经过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作出的认定,因此该《情况报告》真实、合法、有效。西五福堂村委会应付款明细经过农经站人员审核并经主管农经站负责人签字后入账。因此上述证据能够证实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一审法院依据该《情况报告》、加盖康保县照阳河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公章的账目移交表,以及杨树明的收条、欠条,确认西五福堂村委会所欠杨树明21782.6元款项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一、二审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否定《关于西五福堂村原书记吕志强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的内容、亦不足以否定吕志强所移交账目的真实性,因该情况报告吕志强已经提交,一审法院只是向康保县照阳河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核实其真实性,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由上诉人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柳范宗沛【更新时间】2022-08-20 06:23: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2日,康保县纪委收到反映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的问题线索,并将该线索移交照阳河镇纪委,2019年6月2日,照阳河镇纪委对吕志强等人立案审查。2019年6月4日,由中共照阳河镇委员会作出给予吕志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到西五福堂村做了回访记录。2019年6月15日,该村召开村“两委”会议并由黄喜来(现任该村会计)记录,宣布对吕志强的处分决定并对该村委会2016年以前的账目公布,该村包含白英(现任该村法定代表人吴桂芳丈夫)等人在内的村民代表在“同意移交,人员签字”上签字捺印确认。2019年6月18日,科员刘东登、农经站站长付爱科作为监交人,原任会计杨树明将相关账目移交给现任会计黄喜来;该移交账目“应付款移交表”上载明“杨树明,贷,6086.66”,该移交账目“内部往来移交表”上载明“白英,贷,14374.2;杨树明,贷,18406”。2020年9月7日,照阳河镇纪委收到康保县纪委转来关于反映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原书记吕志强的问题线索后,于2020年9月10成立了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又经一审法院依法向照阳河镇纪委调取证据查实,2020年9月17日,中共康保县照阳河镇纪委的《关于西五福堂村原书记吕志强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载明“㈠关于反映‘该人员在任职康保县照阳河镇西五福堂村委会书记期间贪污腐败,利用公务之便,利用职权骗取村委会集体资
金,为村委会举借大量外债,现将村委会起诉至康保县人民法院,向村委会集体讨债,村民已经联名按了手印,和该人打官司’的问题”,对该问题,该报告答复“上述所有应付款明细都是经农经站人员审核并且有主管农经站负责人签字后入账。对吕志强任职期间的单据进行抽查,未发现有贪污腐败行为,也没有发现吕志强在任职西五福堂村支部委员会书记期间利用公务之便,利用职权骗取村委会集体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为村委会举借大量外债的情况”。后该村村民以“关于杨树明起诉西五福堂村委会,欠杨树明等人欠款。村民对旧欠款一事的账目不予认可”为由联合签字。庭审中,吴桂芳认可移交账目中“内部往来移交表”上载明的“白英,贷,14374.2”属实并已经向财政所要回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的账目记载是村委会产生债权债务的凭证。对于2019年6月18日原任会计杨树明移交给现任会计黄喜来账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中共康保县照阳河镇纪委的《关于西五福堂村原书记吕志强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中明确载明“上述所有应付款明细都是经农经站人员审核并且有主管农经站负责人签字后入账”,即该账目经农经站人员审核后且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入账,可以证明该账目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法定程序审核后真实存在;且作为该村法定代表人的吴桂芳,也承认账目中欠其丈夫的14374.2元真实存在并从财政所要回1万元,这佐证了该移交账目经法定程序审核后的真实性。    对于西五福
堂村委会提出“账目内容不合法,因为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历任期间,账目应当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离任审计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否审计不当然影响该干部任期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西五福堂村委会虽有村民联名签字捺印和部分村民出庭陈述“欺骗他们签字”,但移交账目是否需要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属于其内部管理性规定,不能据此对抗债权人。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6月18日原任会计杨树明移交给现任会计黄喜来的移交账目载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杨树明在2019年6月18日移交西五福堂相关账目前,其债权有偿还的可能性;移交后接收人有可能否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此时杨树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债权受损,至本案起诉时已过1年但未超过3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杨树明拥有的西五福堂村委会的债权真实有效且未过诉讼时效。西五福堂村委会应偿还所欠杨树明款项共计21782.6(36022.6-12000-144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西五福堂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杨树明欠款21782.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杨树明负担78元,由西五福堂村委会负担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