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瓯江口公(侦)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0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00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268553420200
【处罚日期】2022.01.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侦查打击大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陈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30
处罚名称 | 烟火陈翔陈宏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温瓯江口公(侦)行罚决字[2022]00004号 |
被处罚对象 | 陈宏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1月16日8时许,陈宏为庆祝工地结顶在瓯江口新区机器人产业园二期工地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被灵霓所民警查获。经查,陈宏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宏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龙湾农村商业银行灵昆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江口分局侦查打击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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