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南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案(善公(姚)行罚决字[2021]010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烟火陈翔善公(姚)行罚决字[2021]0102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630120 
【处罚日期】2021.08.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姚庄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嘉善县 
【处罚对象】姜南章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4:0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下午,姜南章在嘉善县姚庄镇南展路15号姚庄镇废品回收分拣集散中心内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属情节严重,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姜南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至规定,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姜南章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善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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