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本文辑录并分析闽、台两地有关“典卖其妻”、“买女赘婿”和“命长媳转偶”等性别压迫现象之证
言、证物和案例。本文指出,在此等性别压迫现象里,妻子、养女和媳妇被视为有价商品或有用物品,被迫接受不由自主的婚配,其情感和意愿则遭到蔑视;闽、台两地替媳妇招婚(包括“买女赘婿”和依照“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婚”之民间习惯法而行之的招婚)和“大儿失业出外谋事经年无好音者,即命长媳改偶次男”分别是招赘婚俗和转房婚俗的特例,宜为中国妇女史研究者注意。
关键词:闽、
台两地;性别压迫;中国妇女史研究中图分类号:K295.57)K295.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7)06-0066-05
明代崇祯年间,著名作家冯梦龙在福建寿宁知县任上撰《寿宁待志》,书中有关于福建历史上“典卖其妻”之风的重要证言,略谓:
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典夫乞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1]
这里,冯梦龙记录了“典卖其妻”的三种方
式:典妻、卖妻和租妻。
典妻、卖妻和租妻都以妻子为有价商品。其中,卖妻乃由本夫同买方订立买卖合同,议定并收受价钱,一次性卖断买断。典妻和租妻则属于暂时出让(当然,如冯梦龙所记“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即由暂时出让改为一次性卖断的情况)。典妻由本夫和典夫约定典金、典期等事项并订立合约,典期内典金由本夫使用以应其“急需”,妻子则听典夫使唤(包括为典夫生子);期满,典金归还典夫,妻子归还本夫,妻子在此一过程里相当于典当的抵押品和偿付利息的费用。租
妻的情节大致如冯梦龙所记,本夫坐收租金,租
期“三周而满”则完全是为“赁于他人生子”而设计的,因为怀孕、生子、哺乳及至断乳一般需要三年的时间;“岁仅一金”指一年的租金仅为一两金花银。
附带言之,清人严有禧《漱华随笔》记:
崇祯辛巳(十四年),桐城生员蒋臣上言钞法可行。且云:岁造三千万贯,一贯直一金,可得金三千万两。……阁臣蒋德璟具揭争言:“民虽愚,谁肯以一金买一张纸?”御史白抱一亦上书极□,事卒不行。[2]
近人丁国钧《荷香馆琐言》则记:
《芸窗杂录》云:崇祯十年米价,冬粟每石一两二钱,白粟一两一钱,油每斤净钱七八十文,大为可骇!及十四年,糙米每石二两二钱,冬粟每石二两五钱。[3]
据此可知,“岁仅一金”的租金连一石米也买不起。
冯梦龙所记“典卖其妻,不以为讳”应该是一时一地的情形。在福建,“典卖其妻”通常被认
作者简介:汪毅夫,男,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性别压迫:“典卖其妻”、“买女赘婿”和“命长媳转偶”
———闽、台两地的部分证言、证物和案例
汪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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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晦气之事,当事者多讳言之。例如,在福建漳州,典妻、卖妻和租妻的契约多在猪圈起草和签订,笔、墨用毕即弃如污物。[4]
清代康熙年间,陈汝咸在福建漳浦知县任上制定《十家牌法》,其文有“禁溺女、典妻及久停亲柩”[5]的规定;民国时期,胡邦宪于1944年12月在福建福安县县长任上填报的《福建省福安县礼俗情况调查表》记:
贫苦人家无力娶妻,或娶妻未能生育者,为延续后嗣计,有租妻之陋俗。期间,先约定届满限期后仍归原夫。此种陋俗,本府早予积极禁止,现已稍杀。[6]
实际上,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的1950年前后。
新版《福安市志》记:
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后,县司法科深入第八区(溪潭乡)进行摸底,在1950年全区总户数7262户中,已婚的3579对,童养媳2784人,租妻33人,典妻20人,等郎妹有26对。[7]
又记:
1951年12月,(福安)召开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在政府的帮助下,童养媳和受包办婚姻压迫的妇女得到解放,38例租妻、42例典妻、10例合妻案件得到处理,10位童养媳回到父母身边,大批妇女在经济上逐渐独立。
1952年6月,在社口区,……解除租妻、合妻、典妻关系11例。[8]
又记:
荒瘠山村人家,遇上天灾人祸,无力抚养妻室儿女,或是家贫无力娶亲,于是典卖、赁妻现象频频发生。据1950年对1个区的调查,就发现典妻20例,赁妻33例。[9]
新版《宁德市志》记:
在封建社会里,妇女既无政治地位,也无经济地位,由于农村经济落后,民不聊生,
妇女还被当做商品进行买卖,受尽凌辱。1953年,据对3个区8个乡调查,解放前被典妻者达308人,黄田乡夏村1058个妇女中童养媳有617人,占58.32%。[10]
新版《连江县志》记:
据1952年第二区(浦口)调查,在全区7513名妇女中,童养媳有1092人(其中已婚719人、
未婚373人)、等郎配89人、典妻15人。[11]
新版《建瓯县志》记:
旧时,婚姻实行买卖制,有些穷人无力娶妻,又有娶妻后负债累累而无法供养者,
托媒说定,将妻子“典”与别人,写出“典书”,
议定“典价”、“典期”。在典期内生儿育女归
典娶者所有,到期妻归原夫,价款不退。一般
出现在穷山僻壤,解放后此陋习已绝迹。[12]
现在来看相关证物和案例。
福建寿宁县档案馆藏有一纸卖妻契约[13],其文曰:
立再醮婚书契黄阿赞娶妻龚氏招琴,现年四十岁,未生男女。奈因家下贫穷,
衣食生活难度,不(得)已于(与)妻招琴相
议,托媒再醮,转配婚与陈宅世荣兄为妻,结
为百年鸾凤,秦晋之婚。兹今凭媒三面议作
礼金法币拾元正,即日笔下亲收足讫,未少
分文,其婚书自成立之后,任凭陈边(方)迎
娶,结为百年夫妇,黄边(方)永不得异言。惟
愿陈边(方)再添子生枝,茂盛长发以其祥。
立婚书为据。即日亲收过婚书内礼金法币拾
元正再照。
中华民国贰拾柒年八月吉日立婚书
黄阿赞在见○○○媒人○○○代笔○○○
在此一证物、此一案例里,黄阿赞将妻子龚招琴当作商品卖得法币10元,卖妻原因是龚氏“未生男女”和“家下贫穷”;契约的“在见”、“媒人”和“代笔”均画圈而不署名,但在契约的上右、上左和下左处分别写有“陈四”、“发叔”和“辛女”,这应该是“在见”、“媒人”和“代笔”的署名。此一署名方式是当事人讳言其事的表现。
冯尔康《古人生活剪影》据清代档案记录了发生于福建的另一宗卖妻案例:
嘉庆时,福建长汀人兰贵陇,娶妻吴氏。
吴氏结婚时17岁,与兰贵陇堂兄兰应陇通
奸,被丈夫发现,就以贫穷为名,托媒婆邓秋
妈出卖吴氏。媒婆到王思封,王出彩礼番
银50元,兰贵陇写立婚书,收清财礼,这时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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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20岁。但是兰应陇从中作梗,杀死王思封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内阁全宗·刑科
题本·婚姻类,嘉庆四年第105包)。[14]
在兰贵陇卖妻案里,其妻吴氏的售价为番银50元,可谓价值不菲。此一售价当与吴氏年轻(“这时吴氏20岁”)有关。
10年前,拙稿《吕赫若小说的民俗学解读》指出:
《吕赫若小说全集》所收《石榴》描述了招赘婚的种种情况。
(一)《石榴》里的金生、大头和木火三兄弟,除木火未婚而死外,金生和大头的婚姻
都属于招赘婚。
(二)就招赘婚男、女双方而言,男方应招入赘的通常原因乃在于生活贫困、无力婚
娶,如金生、大头兄弟“生活这般贫困,如果
不入赘他家,是无法娶妻的”,“无法独立娶
妻,必须入赘”;金生的妻家“为妹招夫的动
机是希望有个劳动的帮手,所以看中金生默
默勤奋工作的优点”。金生的妻家“是一个母
亲一人,兄嫂有两个小孩的家庭”,不存在子
嗣继承方面的问题。子嗣继承发生问题的家
庭实行招赘婚多出于“传宗接代”的考虑。
(三)招赘婚可以分为招入婚(随妻居)和招入娶出婚(婚后一段时间,赘夫携妻返
回本家居住)。金生的婚姻显然属于招入娶
出婚:“入赘的条件只说是八年,之后就无条
件让他独立”。
(四)招赘婚生育的子女或随父姓,或随母性,或按约定比例随父姓和随母姓(这在
闽台民间俗称“抽猪母税”)。金生的妻家有
“兄嫂”及其“两个小孩”,不存在子嗣继承方
面的问题,因而“并没有说生下来的小孩归
属于他们家”。
(五)招赘婚不同于常规婚姻,但也有常规的收(送)聘金的情节,如《石榴》所记,大
头应招入赘时理应偿付的聘金为“一二百
两”,这使得大头及其兄长颇为“操心”;金生
的婚姻,实际上是以金生八年的劳务来偿付
聘金的。
(六)金生是长子,他的招赘婚具有特殊
性。
按照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长子、长孙、长曾孙、长玄孙……的继承系统代表始祖正
体,是“百世不迁”的。金生的招赘婚能够成
立,妻家关于八年后“让他完全独立”即招入
娶出的承诺和“并没有说生下来的小孩归属
于他们家”的宽容是很重要的条件,然而作
为嫡长子,金生在父母双亡之后承担有祭祀
供奉祖先的责任。那么,赘夫在妻家是如何
供奉自家祖先牌位的呢?……作为长子长
孙,金生将自家祖先牌位“放入吊笼”挂在梁
上,其用意在于表示自家祖先并不因自己的
招赘婚而在此落户。然而,将自家的祖先牌
位设置于“稻谷脱壳的房间”而不是厅堂之
上,挂在梁上、“摆在长椅子上”而不是安放
龛内和供桌之上,这种做法显然带有辱没祖
先的痛苦彩。[15]
实际上,在闽、台两地历史上的招赘婚俗里,除了为女儿招婚,替媳妇招婚(包括“买女赘婿”和按照“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之民间习惯法而行之的招婚)亦是常见情况。
清人笔记《问俗录》记:
小人老而无子,弱女及笄赘一婿,以尽余年,情也。诏安买女赘婿,孀妇赘男,以承
禋祀,守丘墓,分守家业,仰事俯畜,无异所
生。族中人亦不以乱宗为嫌。于是有约定初
生之男从妻族,再生之男从夫族者。有生从
妻姓,没从夫姓者。更有恋其妻,贪其产,直
忘所本来者。倘窃妻而逃,不顾赘父母之养,
即讼端起焉。夫随嫁儿得以承宗,鬻义子得
以入祠,吕赢牛马,诏安氏族之实已不可考
矣。[16]
另一清人笔记《台游笔记》则记:
(台湾民间)无子买女亦称媳妇,媳妇再买之女曰孙媳妇。每见丧家门首标曰:亡故
几代大母。盖以所买之媳妇称呼,并非子孙,
甚至六、七代,八、九代不为怪也。[17]
又记:
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名曰招硬,又曰招夫养子。[18]
民国《同安县志》亦记:
此外更有招赘一节。有因无子养媳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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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有因夫亡贪其家业而为之者。渎
宗,不可谓礼,有心世道风俗者切严禁之。[19]
兹举一典型个案而言之。《台湾文献汇刊》所收《台湾民间契约文书(二)》录有陈成兴替养媳李氏查某招婚案例的相关证物三种。
(一)《明治四十年(1907)陈成兴招婚合约字》文曰:
立招婚合约字人陈成兴,因长男名唤金山,不幸先年弃世,其妻李氏查某,年庚十
改嫁 林宇中
七,未有婚合,无夫可靠,难以独守,不得势
局。爰托媒议再招宗亲陈乞之甥金宝,忠厚
勤俭,喜欢前来入赘,当日金宝同媒备金二
十圆,交成兴收入以为承婚花宴之费。登时
援笔立字,遂成金石,即日过门匹配,付金宝
成亲,以为夫妇。后日生下男女,不论多少,
均分各半。抑或他年再置物业,俱系各配摊
分。自此立字允诺宗亲好时合卺,百年偕老,
惟愿将来如兄如弟,宜室宜家,伏望后日麟
振振而螽悦悦。此系二比喜悦,各无反悔,口
恐无信,立招婚合约字壹样弍纸,各执壹纸
以为存证。
明治丁末拾壹月日
立招婚合约字人陈成兴、陈乞
说合为媒人陈氏勤[20]
(二)《明治四十三年(1910)陈成兴请求说谕愿》文曰:
右者窃成兴,兹因明治四十二年拾月间被招婿陈金宝横言逆说,家内农业工事全然
不理。迨至今年十月二十七日,自报他行出
外求利自用,至今并无回家,而内中放下妻
儿,日夜怀恨,无语可施,思无奈何,亦是不
得已。今求望蒙大人唤二比集讯,查察虚实。
此段奉愿候也。
新庄支厅长警部中间光太郎殿。
明治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请求人陈成兴[21]
(三)《大正九年(1920)陈火生等阄书》文略谓:
同立阄书合约字人长房陈火生、次房火用、叁房锦溪等兄弟三大房,窃念生父在日
有抱养媳妇一口李氏查某,长大招赘与陈金
宝入门结为夫妇,偶有生下长子名添福等。
缘我兄弟甥四人,盖闻张公同居世,家道休
之风尚在。又闻树大枝分,水远流别,理有固
然。来日难免分爨,又恐后来子孙人心不古,
争短较长,致伤和气,失其骨肉之亲,当堂相
议,不如自此分家,同请公人族长到家协议,
悉将承祖父遗下建置之物业,先抽出原充为
长孙之额,又抽出公业轮流,以养赡连完婚
诸费,其余业产及家俱畜类等件,各配踏分
明,作四份均分。……
大正九年庚申八月日
同立阄分合约字人陈长房火生
次房陈火用
叁房陈锦溪
甥陈添福(陈金宝代印)
成年者法定代理人李氏查某
(在场见人、亲族公人、代笔人,略)
从上记证物可以看到,陈成兴是在长子金山早年夭殇、养媳李氏查某年届婚龄的情况下托媒说合,替李氏查某招婿,属于按照“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婚”之民间习惯法而行之的招赘婚,其特殊性则在于李氏查某“未有婚合”,是陈成兴的养媳,亦是陈成兴的养女。陈金宝系陈成兴“宗亲陈乞之甥”,又系陈姓“宗亲”,作为赘婿,他按照常规婚姻的做法,“同媒备金二十圆,交成兴收入以为承婚花宴之费”,并同招婚
方议定:“后日生下男女,不论多少,均分各半。抑或他年再置物业,俱系各配摊分”。婚姻成立后,陈成兴对赘婿陈金宝“家内农业工事全然不顾”、“出外求利自用”相当不满。然而,在陈成兴逝世以后,其后人分爨析产,陈金宝同李氏查某的儿子陈添福作为“甥”,同陈氏兄弟三人一起作为“兄弟甥四人”,各分得一份财产。招赘婚约关于“俱系各配摊分”的约定得到实现。
替媳妇招婚(包括“买女赘婿”和按照“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婚”之民间习惯法而行之的招赘婚)的执行者之目的是“续宗”,其批评者的目标却是“乱宗”。在我看来,作为婚姻双方的女方(媳妇、养媳和养女),其意愿和情感是否受到尊重的问题才是评估此类招赘婚的关键问题。将媳妇(包括养女、养媳)当做有用(用于“续宗”)的物品、蔑视其意愿和情感的行为属于可憎可恶的性别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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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福州府志》记:
杨氏,方廷荫妻,嫁甫二日,廷荫为继母所逼赴水死。氏痛夫死非命,投江者再,遇援
不得死。继姑欲夺其志,以氏配已所生子廷
赓,氏不从,怒欲鬻之外乡而甘心焉。氏苦无
依,营葬嫡姑毕,遂投缳,临殁,嘱附葬于嫡
姑之旁。乡闾怜之,鸠金助殓。事闻,布政使
赵国麟为之吊祭,惩廷赓等,雍正七年旌。[23]
上记“继姑欲夺其志,以氏配已所生子廷赓”的婚姻如果成立,即属于所谓“兄终弟及”的转房婚。
泉州《蓬岛郭氏家谱》于民国十七年(1928)增设的“新谱例”规定:
兄夺弟妇,弟占兄嫂,叔夺侄妇,侄占叔母,为黩伦伤化之极,义不入谱,亦令聊记其
生、卒、葬于附谱。[24]
泉州《新榜吴氏家谱》(清末民初手写本)载《黄龙族规》谓:
兄收弟妇,弟纳兄妻者,是为,宜绝其嗣,亲服中罪加三等。[25]
在福建历史上,转房婚俗属于屡禁不止的婚俗。实际上,转房婚本不足诟病,应该受到批评的是不顾媳妇的意愿和情感而“欲夺其志”、强迫婚配的做法。
这里,我要报告福建历史上转房婚俗的一种特例。泉州图书馆藏有《闽南竹枝词》一册,全书仅3页。封面题“闽南竹枝词申丙署签”,文末跋语署“翰国谨跋”(申丙字翰周)。查《民国福建省地方政权机构沿
革资料(1911—1949)》[26],申丙于1934年7月任南安县县长。《闽南竹枝词》收诗24首,其第17首诗并注云:
棠花憔悴棣花香,递嬗良缘属小郎(《晋书》:道韫为小郎解围。称小叔也)。莫怨陈平
真盗嫂,兄能圆镜愿同偿(谓兄得珠还,弟亦
获偶也。有三四子人家,苟大儿失业出外谋
事经年无好音者,即命长媳改偶次男,如已
娶妇,递配三子。倘兄衣锦还乡,仍使重圆破
镜,为弟另娶。友爱如斯,足令喷饭)。
上记“大儿失业出外谋事经年无为音者,即命长媳改偶次男”的做法,是典型的性别压迫的做法:将媳妇当做有用的物品、不顾其意愿和情感而强迫转房;又是非典型的转房婚:兄未终而弟及。
闽、台历史上替媳妇招婚(包括“买女赘婿”和按照“子死媳在,媳妇可以招夫”之民间习惯法而行之的招婚)和“大儿失业出外谋事经年无好音者,即命长媳改偶次男”分别属于招赘婚俗和转房婚俗的特例,宜为中国妇女史研究者注意。
注释:
[1]引自冯梦龙:《寿宁待志》,第52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6月版。
[2][3]转引自谢国祯:《明清社会经济史料丛抄》第94页、第100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5月版。
[4]报告人陈××,1939年生,出生地台湾南投,居住地福建漳州,公务员。
[5]引自《漳浦县志》(康熙志—光绪再续志)点校本,第34页,福建省漳浦县政协文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2004年12月编印。
[6]福建省档案馆藏,闽档11—11—727。
[7][8][9]引自《福安市志》,第756页、第725页、第1031页,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10]引自《宁德市志》,第6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11月版。
[11]引自《连江县志》,第927页,北京,方志出版社2001年8月版。
[12]引自《建瓯县志》,第8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3月版。
[13]福建省寿宁县档案馆藏,编号023。
[14]引自冯尔康:《古人生活剪影》,第23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引自汪毅夫:《闽台历史社会与民俗文化》,第144-147页,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8月版。
[16]陈盛韶:《问俗录》,引自《蠡测汇钞·问俗录》,第86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3年12月版。
[17][18]佚名:《台游笔记》,引自《台湾文献汇刊》第5辑,第8册,第365页,(北京)九州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19]引自民国《同安县志》,卷之二十二《礼俗》。
[20][21][22]引自《台湾文献汇刊》第7辑,第7册,第423-424页、第424页、第432-435页。
[23]引自乾隆《福州府志》,下册,第449页,福州,海风出版社2001年1月版。
[24][25]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第58页、第328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
[26]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版。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福州350003)
(责任编辑: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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