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与文物 2000年第5期
西汉宗庙再议
●焦南峰 马永嬴(陕西省考古研究所)
  由于古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的灵魂观念非常强烈,对先祖亡灵的祭祀达到极致,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因此,人们非常重视先祖亡灵“居住”的礼制性建筑——宗庙。《礼记・曲礼》载:“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次之,居室为后。”《墨子・明鬼》云:“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始建国营都,必择国之正坛,治以为宗庙。”《诗经・大雅・绵》载:周太王迁岐后,即首先“缩版以载,作庙翼翼。”在考古发掘中,发现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遗址的一号宫殿基址与清人戴震在《考工记图》中据文献记载绘制的周代宗庙图大致相仿,有学者认为它很可能是一座宗庙建筑遗址。若此推断不误,则以宗庙为建筑体中心的思想,在商代前期就形成了。
春秋至秦汉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是由与商周时奴隶制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尊祖重庙”思想,发展演变成为以加强皇帝专制统治为宗旨的“尊时君,重朝宫”的封建皇权思想。因此,这一时期宗庙的地位有些下降,但这种下降只是相对于奴隶制早期将宗庙推崇至凌驾于当朝君王之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言的。因为人们的灵魂观念并未减弱,所以宗庙作为皇室祭祖祷福的神圣殿堂的功用依然如故,并继续为维护所谓正统的皇朝统治在精神上起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封建统治者仍然很重视宗庙,为其设
置多重管理机构,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维护宗庙的神圣地位。本文拟针对封建制度甫迈向成熟的西汉时期的宗庙功用、管理及禁忌等作一探讨。
一、宗庙的功用
修建宗庙的本意是“尊祖”,其主要功用应当是祭祀先祖,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但本文不准备讨论此项功用,而是拟针对其衍生出的其它一些功用作一探讨。
1.确立、认可有关皇帝及皇室其他成员身份、地位及其它一些重要活动的合法性西汉宗庙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功用,即最终确认立、废君主的合法性。西汉王朝自昭帝始即确立了新君即位谒高庙,求得高祖亡灵认可的制度。史书中虽有文帝即位谒高庙的记载,但当时文帝仅仅因为自己是藩王入嗣,为进一步确立自己即位的合法性,才去拜谒高庙,祠告高祖。又加之文帝虽有此举,但此后景、武二帝似乎并未遵从,直至昭帝即位才正式确立了此制度。据《汉书・昭帝纪》载:武帝崩,“戊辰,太子即皇帝位,谒高庙。”此后,宣、元、成、哀、平诸帝登基伊始,均有“谒高庙”的记载。如有新君即位未谒高庙即可以被认为非法。昭帝暴亡后,因无继嗣,大将军霍光等拥立昌邑王刘贺即位,但其即帝位后行为放荡,令臣民大失所望,霍光等欲废之,其依据之一便是“宗庙重于君,陛下未见命高庙,不可以承天序,奉祖宗庙,子万姓,当废” 。
另外,皇帝因各种原因被废黜也要祠告
高庙,以求得认可。刘贺被废后,霍光即遣御史大夫蔡谊等“以一太牢具,告祠高庙” 。
皇帝加冠、改名、大婚等活动也须得到祖宗亡灵认可。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春,昭帝加元服(即加冠礼),见于高庙。给少年皇帝举行冠礼,标志着其已长大成人,可以亲理政事,因此要祠告高祖亡灵。这实际与上述新君即位谒祠高庙有异曲同工之意。
西汉末代皇帝汉平帝原名刘箕子,有大臣认为“皇帝二名,通于器物” ,一者有失文雅,二者不便避讳,因此,元始二年(公元2年)平帝改名刘,并使太师孔光奉太牢告祠高庙。
平帝迎娶王莽女之前“遣大司徒、大司空策告宗庙” ,说明皇帝择娶皇后也要征得祖先同意。
西汉后期似乎还有册立皇后也要祠告高庙的定制。昭帝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春三月甲寅,立皇后上官氏。……夏六月,皇后见高庙” 。上述平帝大婚后,将王莽女立为皇后,“皇后立三月,以礼见高庙” 。说明被册立为后者三个月以后见于高庙是当时之“礼”。
有时西汉皇室封立诸侯王也在宗庙中进行。据《汉书・武五子传》记载:武帝时“齐怀王闳与燕王旦、广陵王胥同日立,皆赐策,各以国土风谷申戒焉,曰:‘惟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四月乙巳,皇帝使御史大夫(张)汤庙立子为齐王,……’”
2.确定某些重要事宜的神圣庄严性
据《汉书・高后纪》载: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春,下诏曰:“……今欲差次列侯功以定朝位,藏于高庙,世世勿绝,嗣子各袭其位。”这是高祖、惠帝死后,吕后面对朝中那些曾跟随高祖首义的“武力功臣”各怀虎狼之心,而自己又为女主专权,恐难慰众意的局面下不得已而与臣订立的一纸契约,它虽以皇帝诏书的形式传达给臣,但鉴于当朝皇帝乃是吕后自己所立名为惠帝子的无知幼儿,吕后为了进一步确立这纸契约的庄严性和合法性,便将之藏于本朝圣地——高庙,其用意无非是强调此乃高祖之意。
到了西汉末期,一些大的军事行动的拜将仪式也在高庙中进行。王莽居摄二年(公元7年),东郡太守翟义兴兵讨王莽,“莽恐,遣将军王奇、王级将兵拒之。以太保甄邯为大将军,受钺高庙,领天下兵,左杖节,右把钺,屯城外” 。在高庙举行此类活动,其用意不仅仅是得到祖宗亡灵认可,以确立其合法性,更兼有请求先祖神灵福佑之意。
3.告慰祖先,乞佑祷福功用
《汉书・吾丘寿王传》载:元鼎元年(公元前116年)“汾阴得宝鼎,武帝嘉之,荐见宗庙,藏于甘泉宫。”此举用意无非是祠告祖宗在天之灵,当朝皇帝英明勤政,致太平盛世再现,以告慰之,并求其保佑能够长期维持这一局面。其后诸如昭帝时苏武自匈奴回归谒武帝园庙,平帝时越郡黄龙游江中告祠宗庙、塞外蛮夷献白雉以之荐宗庙等均有告慰祖先、乞佑祷福之意。
西汉末年,因对王莽专权不满,东郡太守翟义起兵讨伐,三辅响应,“自茂陵以西至二十三县盗贼并发”  ,
惶恐之下王莽不知所措,只好昼夜抱其所立孺子皇帝祷祠宗庙。显然,这是纯粹的乞佑祷福活动。
二、宗庙的管理
(一)宗庙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有关西汉宗庙的法律规定史书记载较少。因汉承秦绝学之后,古礼中有关宗庙制度的规定,诸儒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于是惠帝便将曾为秦博士的叔孙通调为奉常,令其创立宗庙仪法。但叔孙通所创宗庙仪法“多不应古”,遭到诸儒批评。为使国家制定的宗庙制度具有权威性,高后时“患臣下妄非议先帝宗庙寝园官,故定著令,敢有擅议者弃市。”  以封建立法的形式禁止批评议论
宗庙制度。但到了元帝朝,因各类符合或不合礼制的先祖庙宇越来越多,繁复而庞杂的祭祀活动成了王朝财政的一项沉重负担,因此,元帝蠲除了“擅议宗庙”的法令,下诏令大臣们讨论并提出符合古礼中所谓“昭穆制度”规定的宗庙仪法,并据此毁弃了一批不符合礼制的宗庙。此后,成帝因久无继嗣,有大臣上书将之归咎于元帝时废毁宗庙,于是成帝又将这批宗庙恢复,并复“擅议宗庙之命”。哀帝即位后,因成帝复宗庙并未蒙福,故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等又重新提出定宗庙迭毁之礼,哀帝准奏,这实际上等于又变相废除了“擅议宗庙”的法令。
另外,西汉还有保护宗庙物品及建筑设施的法律规定。据《汉书・张释之传》记载:“人有盗高庙座前玉
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景帝时,内史府居于长安城中太上皇庙内、外墙之间的空地中,门向东开。当时的内史晁错嫌其上朝不方便,便令人凿穿太上皇庙的外墙垣,开了一座南门。丞相申屠嘉因此欲追究晁错“擅凿庙垣为门”之罪,并要将之“下廷尉诛”  ,后来在景帝的直接干预下,晁错才脱一死。这说明盗窃宗庙物品法律规定其处罚为弃市,而破坏宗庙建筑则为诛死。
关于西汉宗庙的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法律也有规定。据《后汉书・百官二》“大[予]乐令”条下注引《汉官》曰:“汉大乐律,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取适子高五尺已上,年十二到三十,颜和,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由此来看,宗庙的舞者一般是在对其出身、年龄、容貌等经过严格的考察后,被认为合格者方能充任。至于其他宗庙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肯定也有类似的严格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只是囿于史料的缺乏,我们难以了解这些规定而己。
(二)宗庙的管理机构及人员
1.丞相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  既助理万机,亦当有管理宗庙的权限和职责。据《汉书・张汤传》等记载,西汉丞相有“四时行园陵”的职责,至于其是否有查看、管理宗庙的义务,未见明言。但西汉宗庙大多建于帝陵附近,与陵园本为一体,丞相行园陵理当亦有巡查宗庙的职责。武帝时,有人盗发孝文园瘗钱,丞相严青翟与御史大夫张汤相约一起向武帝谢罪,后张汤“念独丞相以四时
行园,当谢,汤无与也,不谢。丞相谢,上使御史案其事。汤欲致其文丞相见知,丞相患之。”丞相长史朱买臣等为其出谋曰:“始汤约与君谢,已而卖君;今欲劾君以宗庙事,此欲代君耳。吾知汤阴事。”  这说明丞相“四时行园陵”确有一并巡查、管理宗庙的义务。
另外,丞相对宗庙祭祀所用供品也负有管理责任。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宗庙行酎祭礼,因助祭的列侯所献黄金的斤两与成不如法而被夺爵者达一百零六人,对此负有连带责任的丞相赵周下狱死。宣帝时,大将军霍光妻谋害许皇后事败露,惶恐之下,霍氏不惜铤而走险,欲谋不轨,但慑于丞相魏相,不敢轻举妄动,于是霍氏便想罪名奏免丞相,相谋曰:“丞相擅减宗庙羔、菟、蛙,可以此罪也。”  很明显,丞相可以直接确定宗庙供品的品类、数量等。
2.太常
玄公馆《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太常。”《后汉书・百官二》:“太常,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礼仪祭祀。……每月前晦,察行陵庙。”二史书均明确记载太常为管理宗庙的中央职能部门和最高官吏。
3.有管理宗庙职责的太常属官
太常下属有丞一人。《后汉书》本注曰:“掌凡行礼及祭祀小事,总署曹事。”其注引《汉旧仪》曰:“丞举庙中非法者。”宣帝时,韦弘为太常丞,“职奉宗庙”  。说明太常丞的
职责主要是管理宗庙。
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  等,其中太祝又称“祠祀”、“庙祀”。顾名思义,“庙祀”的主要职责应为有关宗庙祭祀诸事物的安排与管理。《汉书》在记述霍光废昌邑王后遣御史大夫蔡谊等告祠高庙时,特别提到“与太祝以一太牢具”,说明太祝确有管理安排祭祀的职责。
太常的其他属官如“太乐”、“太卜”等估计也有负责宗庙祭祀乐舞、礼仪的职能。
4.宗庙中的具体工作人员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述太常属官时提及“又诸庙寝园食官令长丞”,可见宗庙应有令、长、丞。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五月,文帝庙正殿失火,“太常及庙令丞郎吏皆劾大不敬”  ,说明文帝庙的具体管理人员有庙令、庙丞、庙郎等,传世的“孝文庙令”封泥可以佐证。罗福颐《汉印文字徵》收录有“东海庙长”之印文。东海应指“东海郡”,“庙长”其义不言自明。由此可见,西汉时京庙、原庙、陵庙设有令、丞、郎等;而“东海庙”之类的郡国的庙则改令为长,以示等级之别。《后汉书・百官二》记载高庙令的主要职责为:“守庙,掌案行扫除。”这似乎是将庙令的职责归于简单化了,庙令应当是宗庙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职责当为总领宗庙中的其他人员并负责庙中所有一般性事务。庙丞的职责史书未见明载,顾名思义,庙丞应当是庙令的辅助人员,其职责应为协助庙令管理宗庙事务。关于庙郎《汉书》中有如下记载:武帝末年,身为高寝郎的车千秋上书为遭“巫蛊之祸”而蒙难的卫太子讼冤。武帝感悟,召见千秋曰:“
此高庙神灵使公教我,公当遂为吾辅佐。”颜师古认为此处的高寝郎应为“高庙卫寝之郎”  。昭帝元凤年间(公元前80——前75年),阳侯江德为太常“坐庙[郎夜]饮失火免”  。宣帝时“会八月饮酎,行祠孝昭庙,……于是召(梁丘)贺筮之,有兵谋,不吉。上(宣帝)还,使有司侍祠。是时霍氏外孙代郡太守任宣坐谋反诛,宣子章为公车丞,亡在渭城界中,夜玄服入庙,居郎间,执戟立庙门,待上至,欲为逆”  。说明庙郎的主要职责即“执戟立庙门”,护卫宗庙。
据《汉书・王莽传》记载:王莽据摄时,哀章私自制作书有“王莽为真天子”的铜匮,“即日昏时,衣黄衣,持匮至高庙,以付仆射”。说明西汉宗庙中还有庙仆射之职。另外,元帝时御史大夫贡禹谏“罢上林宫馆希幸御者,及省建章、甘泉宫卫卒,减诸侯王庙卫卒省其半”  。此处虽未提及宗庙是否有卫卒,但依宗庙尊于诸侯王庙来看,宗庙中似乎亦应有卫卒警戒宗庙的外围安全。
另外,还有《汉印文字徵》录有传世的西汉时期的“庙衣府印”印章。“庙衣府”之职虽未见之于史籍记载,但依其官名来看应当是西汉宗庙中的官吏,其职责可能是具体负责每月举行一次的“月游衣冠”活动。
关于西汉宗庙的人员配置,据清人孙星衍校集《汉官》记载:“高庙员吏四人,卫士一十五人。”《汉官》一书本是东汉末应劭主要依据东汉的官府设置编写而成,因此,书中记述的可能为当时的高庙人员配置,想必西汉时位于京城长安附近的宗庙的管理的人员大概较之要多一些。
(三)宗庙管理的内容及范围
1.宗庙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当涂侯魏不害为太常“坐孝文庙风发瓦免”  ,元朔五年(公元前12)太常孔臧“坐南陵桥坏衣冠道绝免”  ,阳侯江德为太常“坐庙[郎夜]饮失火免”  ,等等,上述记载说明宗庙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为宗庙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及维修。
2.宗庙内各类物品的管理与保护
除宗庙建筑外,宗庙内部物品的保护无疑也在其管理范围之内。“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
3.宗庙祭品的管理验收
根据文献可知,西汉宗庙的祭品有着严格的数量、质量规定。验收和管理祭品则是宗庙管理者的主要职责,如有问题,主管人员以及负有连带责任者均要受到处罚。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因列侯所献黄金的斤两与成不如法而被夺爵者多达一百零六人,对此负有连带责任的丞相赵周下狱死。因“擅减宗庙羔、菟、蛙”,“坐庙酒酸”  ,“坐牺牲不如令”  ,“坐乏祠”  ,“坐庙牲瘦”  而被免职论罪乃至处死的史事也屡见记载。
(四)宗庙管理的处罚和变化
西汉王朝对管理宗庙的失职人员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武帝元鼎五年,丞相赵周“坐为丞相知列侯酎金轻,下狱自杀”  。太常是具体管理宗庙的中央职能部门,因此,有关宗庙的工作稍有疏忽,太常便难辞其咎。前文提到,武帝时当涂侯魏不害为太常“坐孝文庙风发瓦免”。元朔五年(公元124年)太常孔臧“坐南陵桥坏衣冠道绝免”。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太常栾贲“坐牺牲不如令免”。这些都是相对较轻的处分。同样因“坐牺牲不如令”,而元封年间(公元前110——前105年)的太常萧寿成则没有栾贲那么好的运气,他不仅被免职,而且还被论罪。后来的太常任越人、张昌或者“坐庙酒酸”或者“坐乏祠”均被论罪。天汉年间(公元前100——前97年)牧丘侯石德为太常,后“坐庙牲瘦”而被免职论罪,石德便向国家交纳谷物以期弥补过失,但最终仍然被治罪。
昭帝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因侍卫的郎官夜晚饮洒而使文帝庙正殿失火,对于这一宗庙管理上的重大过失,不仅仅是有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承担罪责,甚至皇帝本人及朝中其他大臣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上及臣皆素服。……太常及庙令丞郎吏皆劾大不敬,会赦,太常阳侯(江)德免为庶人”  。
据《汉书・韦贤传》记载:韦贤长子韦弘曾为太常丞,“职奉宗庙,曲诸陵邑,烦剧多罪过。……及(韦)贤病笃,弘竟坐宗庙事系狱,罪未决”。这说明宗庙管理上的疏漏不仅太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有关的下属也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西汉宗庙的管理虽有一套严格的制度,但在具体执行时的变化还是显而易见的。大体来讲其前期较为严
格,而后期相对较宽松。前文已经谈到,高后时曾以法律的形式禁止臣民议论宗庙礼仪,而到元帝时不但废除了此项法律,甚至皇帝公开下诏要求大臣讨论宗庙制度。成帝时虽有反复,但旋即哀帝又摈弃了此一法令。翻开《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常因宗庙管理上的小小疏忽而被免职甚至论罪的,在西汉前期特别是武帝时比比皆是,而昭帝以后则鲜有提及。最明显的例子便是武帝元朔年间(公元前128年——前123年)太常孔臧“坐南陵桥坏衣冠道绝免”。而到了元帝时有人“以《清庙》之诗言交神之礼无不清静,今衣冠出游,有车骑者众,风雨之气,非所谓清静也”  为由反对衣冠出游仪式。更有甚者,成帝时丞相张禹求平陵肥牛亭部处地修建冢茔,而此地正当平陵寝庙衣冠道,因此,张禹此举遭致成帝舅曲阳侯王根的强烈反对。然成帝并未听从王根的意见,最终还是将肥牛亭地赐给了张禹。
另外,西汉宗庙管理的严与宽也因人而异,景帝朝发生的两件事情最能说明问题。景帝即位之初,号称太子“智囊”的宠臣晁错迁为内史,晁错为了上朝方便,私自将太上皇庙外墙垣凿穿,开了一座南门。丞相申屠嘉闻知此事后,便上奏景帝要求以破坏宗庙的罪名将之“下廷尉诛”。而景帝却为之开脱曰:“此非庙垣,乃中垣,不致于法。”  而七年之后因其母失宠被废去太子名分的临江王刘荣,因扩建王宫而侵占了文帝庙土需地,景帝即责令中尉府严查此事。中尉是当时有名的酷吏郅都,其领命后“薄责讯王”  ,临江王虽贵为皇子,然最终还是被迫自杀。同是损坏了宗庙土需地设施,但因皇帝对责任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