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牧遥盗窃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98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98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1.08.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吴牧遥 
【处罚对象分类】带走 莫艳琳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4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8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吴牧遥在莲都区某酒吧舞池捡到谢某丢失的VivoY93手机,并用该手机通过和支付宝消费256.5元。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吴牧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查证,吴牧遥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减轻处罚;吴牧遥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吴牧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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