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篇
第十六章 加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管理
第一节 国外的做法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具体国情不尽相同,社会风俗和生活习惯有所差异,因此对于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理解和范围的界定也有所区别。但其认知的共同点在于,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互联网安全、社会运行秩序以及大多数网民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目前来看,各国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主要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与“政府指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多通过政府立法和网络过滤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政府指导模式”强调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自律,政府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主要强调建立网络分级制并协助形成从业者的自律规范。在世界各国中,韩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模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采用的是“政府指导模式”。
应该看到的是,无论“政府主导模式”还是“政府指导模式”,政府都在互联网信息监管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当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时,政府都会运用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管理。
一、韩国:互联网管理兼顾立法与培养网民自律意识
(一)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
1.政府对互联网内容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管制
韩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互联网审查专门机构。韩国早在1995年就由国会通过了《电子通信商务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将管制权力赋予信息通信部(MIC),委托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ICEC)行使管理权限。ICEC拥有广泛的审查权力,其审查范围包括BBS、聊天室以及其他“侵害公众道德的公共领域”、“可能丧失国家主权”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等的有害信息”。
韩国政府互联网管制原则是以法规为先导,加强互联网内容的管制。韩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互联网内容的管制成为现实的难题,为了改变被动接受互联网信息的状况,韩
国政府采取主动出击的措施,通过确定“不当网站”列表以及安装互联网内容过滤软件管理互联网信息资源。韩国针对互联网内容强调加强管制,通过立法来管理,以互联网过滤来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健康。何以笙箫默插曲
1992年7月,韩国成立信息道德委员会,并于1995年1月改组为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成为韩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专门机构。在《电子商务通信法》的管理框架下,韩国ICEC还颁布了一些互联网内容管制的专法,如2001年4月发布的《不当网络站点鉴定标准》以及2001年7月公布的《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都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
除了互联网管理领域的法律外,韩国其他一些法律也会涉及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年轻人发展法》以及相应的国家安全法律、反情法律等。
韩国政府针对互联网内容管理采用了普法和专法相结合的方法,既避免了普法对网络管理权限分散,又利用了专法管理具有的针对性,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2.韩国互联网管制机构韩国互联网管制机构ICEC主要由两个下属委员会构成,即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二者职责明晰。
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由14个独立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在涉及以下方面的政策发布前进行评估:控制有害信息传播的政策;促进更健康的网络文化发展的政策。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完成事件的评估报告,针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违法或有害信息的形式提出相关的鉴定标准等。
在实施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工作时,ICEC主要完成以下工作职能:引入信息通信的普遍道德规范;根据《电子通信商务法》和《总统指令》检查和监督互联网内容在电信网络上的公开流通;提供净化电信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措施手段;负责“违法和有害信息报告中心(Internet 119)”的运营;促进健康网络文化的发展;在信息通信部的委托下处理其他促进健康信息传播的相关事宜。
除此之外,ICEC还积极与国外互联网管制机构、企业紧密联系,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并签署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参与互联网管制的国际合作。圣诞结
3.美了美了 歌词韩国互联网内容管制措施
在互联网内容管制的实际工作中,ICEC与MIC密切合作,以既定的分级和过滤标准来指导
韩国的互联网内容过滤。同时,ICEC认为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管理参与的开放性,并不仅仅将网络管理的职责固化在本部门,而是强调全民参与,开通投诉热线监督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传播。
(1)开通“Internet 119”热线。“Internet 119”热线作为有害网站信息报告的控制中心接受申请。评论小组根据热线的报告,在发现违法和有害信息时执行纠正措施。
赵本山徒弟小沈龙直播被封禁(2)认定“对未成年人有害”的通信媒介并监督其运营。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会被监控。任何有害信息将被保持监控,并根据情节判定是否对未成年人有害。
(3)开通互联网内容排名服务。互联网内容排名服务具备两个独特功能:首先,ICEC鼓励互联网用户在韩国境内传播内容时将其标定登记或排名。其次,韩国民众可以使用根据ICEC标准划分的排名数据库,保护自己免受国外有害互联网内容的侵害。ICEC强迫实施互联网内容排名系统,规定站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官方禁止接入站点列表;网页设计者必须实施自我排名的体制;通过核对关键词列表来限制站点接入。ICEC曾向韩国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公布了12万个有害站点的列表,要求通过防火墙来阻止接入。
(4)指导网络空间权力的使用。ICEC建立了网络空间诽谤和性暴力咨询中心。根据其建立宗旨,网络空间诽谤和性暴力咨询中心具有双重使命:归档投诉;帮助互联网用户理解怎样利用网络空间权力以及“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5)安装过滤软件。韩国信息和通信部根据《年轻人发展法令》限制情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在年轻人经常使用互联网的地点针对“有害信息”安装过滤软件。
(二)相关的管制政策
1.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韩国已开始着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韩国信息和通信部起草了《信息和通信网络应用和信息保护促进法》修订版。修订版更关注用户增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现行法律进行改进。
韩国政府也在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2005年11月,亚太个人信息监督论坛成立,成员国及地区包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香港。该论坛意在寻求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区域合作。
韩国情报通信部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利用信息通信网的法律修改工作,以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按照该法案,韩国将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这一法律将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限和责任。与此同时,这一法律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2.反垃圾邮件
韩国在2007年2月采用移动垃圾信息跟踪系统,自动过滤一些来源不明的邮件和短信。这种捕捉垃圾信息系统能够更有效地阻止垃圾信息以及传统广告。
3.通过实名制培养网民自律意识
为了维护网络健康和安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经济权益,韩国政府从2002年起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迄今,韩国已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成为全球贯彻实名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放你在心里
2005年,韩国连续发生多起网络事件,如网上传播大批明星隐私的所谓“X档案”、网民追查“狗屎女”致其精神失常以及网民借知名人士林秀卿之子溺死问题对林进行人身攻击等。
在召集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等各界人士进行充分讨论后,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决定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并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导入网络监督、约束和处罚机制。此后,韩国政府不断修改和制定各种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2007年7月起,《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规定,网民在网络留言、建立和访问博客时,必须先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通过认证方可使用,韩国各主要网站在网民留言之前,必须对留言者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对网站处以最高金额达3万美元的。
此外,韩国信息通信部还用技术手段阻止网民从国外网站下载并转载淫秽视频,并对上传淫秽视频的个人和存在管理漏洞的网站运营商进行法律制裁。韩国警察厅则在网上开设“网络警察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举报。
韩国政府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使得韩国网民在网络留言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责任,而网站也不能对实名制的实施敷衍了事。韩国信息通信部在推行网络留言实名制后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收效显著。
2008年10月初,韩国发生“演员崔真实自杀事件”后,韩国政府积极着手修订相关法律,并
于当年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增加适用“限制性本人确认制”的网站。“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是指一项在门户网站等进行网上留言时通过身份证确认本人的程序。
作为率先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韩国在网络管理上取得了成功。但主管这一事务的韩国信息通信部信息伦理部门负责人指出,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管理,其最大意义在于树立起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
二、德国:注重“先发制人”预防互联网信息违法行为
(一)相关立法
德国是欧洲信息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网络成文法的国家。1997年8月,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即《多媒体法》)生效。该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和保护未成人等,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律,对其他国家此后进行相关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此法主要用来制止通过网络传播的违法内容,包括猥亵、情、恶意言论、谣言、反犹太主义等宣扬种族主义的言论,更严格规范了有关纳粹的言论、思想及图片等
相关信息。2002年1月,德国政府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该法对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对数据的处理、数据主体的权利、个人数据主体使用数据的限制、联邦数据保护机构、研究机构和媒体对个人数据的使用,以及有关的行政和刑事违法行为等事宜做出了详细规定。该法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二)行政手段
1.在打击网络犯罪策略上,德国注重“先发制人”,注重预防。德国内政部调集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成立了“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为警方通过网络展开调查和采取措施时提供技术支持。该中心还下设一个被形容为“网上巡警”的调查机构“ZARD”,具备特殊的调查权限。此外,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24小时系统地跟踪分析互联网上的可疑情况,尤其是涉及儿童情犯罪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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