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亮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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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9011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1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2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20100 
【处罚日期】2022.04.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周小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20 
处罚名称
周小亮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被处罚对象
周小亮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3月03日19时36分许,周小亮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E113F5小型轿车沿联谊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联谊路与风顺路路口时,与对向左转卢某某驾驶的浙E935D1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卢某某和乘客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周小亮弃车离开现场。综上所述:周小亮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小亮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小亮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周小亮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周小亮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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