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6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翰霖刘颖李俊 
【审理法官】马翰霖刘颖李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军;江媛;赵元芬 
【当事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军江媛赵元芬 
【当事人-个人】曾文军江媛赵元芬 
【当事人-公司】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告】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文军;江媛;赵元芬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13:14:49 
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6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7040921108044,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魏家桥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曾文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
662763971X,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八角北路某某九洲集团第四生活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廷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曾文军。
     原审被告:江媛。
     原审被告:赵元芬。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四川金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曾文军、江媛、赵元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绵阳市魏家桥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马翰霖
审 判 员 刘 颖
审 判 员 李 俊
川子 今生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宁飞
书 记 员 寇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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