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石锁、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3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文华徐进富林友生 
【审理法官】李文华徐进富林友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韩石锁;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韩石锁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韩石锁 
【当事人-公司】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韩石锁 
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平山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石康军被上诉人岗南镇人民政府收到韩石锁递交的申请书后,及时查清以下事实:石盆峪村一队在1989年分地后至1997年底,一直对各户的耕地进行着调整,即加人的加地,减人的减地,从1998年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执行的土地调整规定执行不下去了,相应的,对1998年后各户人口的增减也就没有进行过土地的调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岗南镇人民政府收到韩石锁递交的申请书后,及时查清以下事实:石盆峪村一队在1989年分地后至1997年底,一直对各户的耕地进行着调整,即加人的加地,减人的减地,从1998年后,因各种原因,一直执行的土地调整规定执行不下去了,相应的,对1998年后各户人口的增减也就没有进行过土地的调整。被上诉人岗南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韩石锁作为石盆峪村第一小队成员,其所反映的耕地问题,应当按照石盆峪村第一小队的统一规定执行,不予支持韩石锁解决耕地的申请。被上诉人岗南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之前进行了调查,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韩石锁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理据不足。被上诉人平山县人民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答复意见,最终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
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韩石锁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案涉《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并责令岗南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的请求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石锁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韩石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韩石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8:05: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韩石锁系平山县第一生产小队村民,1990年左右韩石锁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平山县第一生产小队土地,韩石锁与其前妻贾美芳1997年离婚后,前妻户口迁出石盆峪村,后韩石锁再婚。原告韩石锁因不服石盆峪村委会扣除其前妻大约2亩耕地,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平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石锁未提
交书面证据证明其对所涉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石盆峪村委会亦未提交发包土地时的原始材料,无法查明韩石锁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范围,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案所涉纠纷应当由原告韩石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冀0131民初30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韩石锁的起诉。原告韩石锁2019年4月1日向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按照村规民约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给韩石锁家增加四人耕地;或按国家法律,增人不增,减人不减,退回扣除的韩石锁家的约2亩耕地。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经调查石盆峪村第一小队村民韩拴军和赵建平等人,认为石盆峪村第一小队1998年前实行减人减地,1998年后由于各种原因再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全小队执行的是统一标准,2019年7月29日作出《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韩石锁作为石盆峪村第一小队成员,其所反映耕地问题,应当按照石盆峪村第一小队的统一规定执行,要求镇给其解决耕地的申请,不予支持。原告韩石锁不服,于2019年8月11日向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8月12日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201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韩石锁不服,于2019年9月23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冀01行初244号
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6日受理韩石锁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向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回复,提交了石盆峪村第一小队村民韩习婷、韩回国、焦红伟、李二霞的书面证言,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原告韩石锁不服,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撤销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原告韩石锁系被告平山县第一生产小队成员,其因土地承包问题向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是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事项作出《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原告韩石锁不服,向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平山县人民
政府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受理了原告韩石锁的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决定书。现原告韩石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为单位。韩石锁作为户主,因土地承包问题请求撤销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和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是直接针对原告作出的,因此韩石锁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农村土地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不是发包方,无权给村民发包土地,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经过向石盆峪村委会干部和石盆峪村第一小队村民调查了解,作出《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韩石锁作为石盆峪村第一小队成员,其所反映耕地问题,应当按照石盆峪村第一小队的统一规定执行,要求镇给其解决耕地的申请,不予支持。该意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6日受理韩石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2019年12月10日作出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人民政府所作《关于
韩石锁反映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和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所作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石锁的诉讼请求。    韩石锁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一、平山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平政行复决字(2019)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做出的决定错误!第一,上诉人向平山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理由就包括岗南镇政府对上诉人做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错误,平山县人民政府就应当审查岗南镇政府查明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合法。应当要求岗南镇政府对查明的事实提供合法依据。1,韩石锁前妻在1996年退地的事实证据2,韩石锁前妻所退耕地对村民承包的承包合同或承包收费凭证。31998年后一直执行的土地调整规定执行不下去的各种原因是什么,这些原因是否合法。第二,村民的承包地虽然是从村里取得,但承包证书是由县,镇政府下发,平山县政府明知道从没有和村民签定过承包合同,没有给村民发放过承包证书,却以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涉案土地真正物权人为由,认定韩石锁无权向岗南镇政府提出土地争议解决申请,并认定对涉案答复意见的实体审查已无必要。明显是利用职权,恣意妄为。是为了应付石家庄市中院的判决而应付上诉人,是明显的不作为。二、岗南镇政府答复意见中所载的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是没有依据的岗南镇政府应当提交下列证据证明
自己所查事实的合理合法性。1,韩石锁前妻在1996年退地的事实证据2,韩石锁前妻所退耕地对村民承包的承包合同或承包收费凭证。31998年后一直执行的土地调整规定执行不下去的各种原因是什么,这些原因是否合法。    岗南镇政府没有提供这些证据,相反,被上诉人平山县政府和岗南镇政府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却证明了他们所说查明的事实是恰恰是与事实不符的!所以他做出的处理结果只能是错误的。1989年分地时,村里约定增人增地减人减地的数量为每人一亩二类耕地,但现在村里却扣了韩石锁大约二亩一类耕地,岗南镇政府和平山县政府应当提交扣二亩二类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