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庆伍((卢市监)处罚〔2021〕34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卢市监)处罚〔2021〕34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7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500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1200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2001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0000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18383288510100
【处罚日期】2021.09.27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卢龙县
【处罚对象】胡庆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0.22 17:23:51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卢市监)处罚〔2021〕34号 | ||
相对人名称 | 胡庆伍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胡庆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无 | ||
主要违法事实 | 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白酒 | ||
事由 | 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白酒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以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胡耀威 | ||
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 3000 元; 2.5000元。(合计8000元) | 实施机关 | 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全文公示 |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