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军、封备战与封目亮、周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1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2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文慧刘文斌廖鸣平
【审理法官】周文慧刘文斌廖鸣平
【文书类型】又一夜 谢军裁定书
【当事人】唐晓军;封备战;封目亮;周宏喜
【当事人】唐晓军封备战封目亮周宏喜
【当事人-个人】唐晓军封备战封目亮周宏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晓军;封备战
【被告】封目亮;周宏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案涉出借资金来源是否属银行信贷资金,唐晓军出借该笔资金
是否构成高利转贷,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等事实认定不清,应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晓军、封备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5:38:48
唐晓军、封备战与封目亮、周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23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晓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备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目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晓军、封备战因与被上诉人封目亮、周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案涉出借资金来源是否属银行信贷资金,唐晓军出借该笔资金是否构成高利转贷,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等事实认定不清,应进一步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晓军、封备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周文慧
审 判 员 刘文斌
审 判 员 廖鸣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 娜
书 记 员 郭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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