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浩宇、廖旭、卢淑容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雷璐娜李亚莉刘平 
【审理法官】雷璐娜李亚莉刘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浩宇;廖旭;卢淑容;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当事人】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廖浩宇廖旭卢淑容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当事人-个人】廖浩宇廖旭卢淑容 
【当事人-公司】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代理律师/律所】熊玮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玮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玮谭韬义张秋媚 
【代理律所】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被告】廖浩宇;廖旭;卢淑容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三条之规定,市人社局具有受理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日常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应当包括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时间和空间。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乐山市主城区2019年中、高考禁噪工作实施方案》载明,中、高考禁噪时间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其中5月15日至6月4日为“噪声严控期",6月5日至6月14日“噪声禁止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KTV文娱场所和酒水吧经营噪声的检测和依法查处未取得环评手续从事经营行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噪声污染行为的整治。    上述事实,有原审原告一审中提交质证的《乐山市主城区2019年中、高考禁噪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三条之规定,市人社局具有受理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廖眉突发疾病死亡时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表明,此项视同工伤情形应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法定条件。本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日常从事具体工作
任务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应当包括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的、受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一切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廖眉系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驾驶员,长期借调到乐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乐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工作,其从事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何时外出执法具有不确定性,事发当日系端午节也是中、高考“噪声禁止期",根据乐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的安排,廖眉为当日值班驾驶员。单位在此特殊时期,为了更好完成工作任务,灵活采用人性化管理模式,对值班人员的要求是: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不能离开乐山中心城区且不能饮酒。故廖眉值班当日24小时内随时处于一种待命状态,不能完全自由支配时间,也不能离开乐山中心城区,需要随时听候调遣。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廖眉突发疾病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单位的值班要求,并未脱离单位的控制,虽然当天廖眉发病时没有从事实际工作但不能否定其工作性质的存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关于廖眉是否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廖眉家属在廖眉出现心跳骤停时,拒绝呼吸机辅助呼吸等一切临终前药物抢救。但廖眉家属放弃是在廖眉极端病危时经医院诊断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的情形下作出的无奈之举,不再实施临终前药物抢救符合常理,其放弃可以认定属“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廖眉
卢学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且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性情形。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廖眉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0:35: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廖浩宇、廖旭、卢淑容分别为廖眉的儿子、父亲与母亲。廖眉原为市环监站正式职工,担任驾驶员职务,因工作需要,长期借调到乐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挂乐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牌子)工作。乐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应急及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与事故调查等工作。2019年6月7日(端午节),乐山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安排廖眉等人值班,
全天24小时值班备勤,要求值班期间不能离开乐山市中心城区。当天下午廖眉在宝马街遇到了同学程远鹏,随后到程远鹏家中喝茶。下午17:34许,廖眉接到同事管德祥的电话,安排他当晚21:00在环保局门口统一出发开展乐山中心城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巡查工作。打完电话10分钟左右,廖眉突感身体不适,程远鹏便开车将廖眉送往乐山市人民医院,廖眉途中意识清醒,于17:54分在车上跟同事管德祥请假。廖眉被诊断为:1、小脑出血溃入脑室;2、蛛网膜下出血;3、高血压3级很高危。医生对其进行重症支持,向其家属交代病情患者病情极重,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廖眉于6月9日11:56分出现心跳骤停,患者家属签署拒绝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按压、电除颤及一切临终前药物抢救,于12:26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同年7月2日,市环监站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8月13日作出乐人社工伤决定[2019]04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分别送达给廖浩宇、廖旭、卢淑容和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廖浩宇、廖旭、卢淑容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的乐人社工伤决定[2019]043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