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董沁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宝明李瑞孙晓琦 
【审理法官】曹宝明李瑞孙晓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敏;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 
【当事人】高敏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 
【当事人-个人】高敏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 
【代理律师/律所】李傲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傲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傲 
【代理律所】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敏 
【被告】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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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十条规定:“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招
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招工工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查招工简章,安排招工来源,办理招工审批手续,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招工审批手续时,由企业持被招用人员的户口、劳动卡片、职业技术培训证明等证件和《国营企业劳动合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到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领取《劳动手册》和《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劳动手册》由企业保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辞退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劳动手册》交还本人。《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国营企业劳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式样,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制定,各市、地、州劳动人事部门印发。”据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前,国有企业招工需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招工计划、办理审批手续等,属劳动行政调配行为。劳动行政调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高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3:46:44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高敏主张确认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行政调配关系。劳动行政调配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行政部门居于劳动关系的主导地位,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转需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从高敏提交的职工转正、定级审批名单上盖有其主管局及劳动局的公章,可知高敏主张的劳动行政调配关系的确认主体应为劳动行政部门,故高敏主张期间的劳动行政调配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高敏如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另行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高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高敏。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敏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高敏诉讼请求;2.由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为劳动行政调配关系错误。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原白城市纺织厂)在1986年确立了国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高敏提供的《职工转正、定级审批名单》及《企业(合同)职工转正定级工资人员名册》,虽然盖有白城市纺织厂主管局和劳动局的公章,但并不能说明高敏主张的劳动关系就属于劳动行政调配关系,因为在《企业(合同)职工转正定级工资人员名册》这份证据中,明确记载高敏是合同制工人,这份名册本身也是合同制工人的转正名册,而且在证据下方注释部分第①、②项已经把国营、集体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分列开,第②项中明确写明,“合同制职工,填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局、劳动局工资科、劳动保险公司各一份”。这就说明,高敏的合同制工人身份能够确定,而不是劳动行政调配关系,按照当时的政企管理关系,转正名册对于合同制职工只是一个报备程序,而不是行政审批程序,高敏主张的劳动关系确认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了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出的判决严重侵害了高敏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高敏的诉讼请求。综上,高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民终9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吉林承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
     留守处联系人:包兴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敏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敏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152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改判支持高敏诉讼请求;2.由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
限公司留守处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为劳动行政调配关系错误。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原白城市纺织厂)在1986年确立了国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关系,高敏提供的《职工转正、定级审批名单》及《企业(合同)职工转正定级工资人员名册》,虽然盖有白城市纺织厂主管局和劳动局的公章,但并不能说明高敏主张的劳动关系就属于劳动行政调配关系,因为在《企业(合同)职工转正定级工资人员名册》这份证据中,明确记载高敏是合同制工人,这份名册本身也是合同制工人的转正名册,而且在证据下方注释部分第①、②项已经把国营、集体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分列开,第②项中明确写明,“合同制职工,填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局、劳动局工资科、劳动保险公司各一份”。这就说明,高敏的合同制工人身份能够确定,而不是劳动行政调配关系,按照当时的政企管理关系,转正名册对于合同制职工只是一个报备程序,而不是行政审批程序,高敏主张的劳动关系确认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了高敏与吉林省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留守处之间的法律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所作出的判决严重侵害了高敏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支持高敏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