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沁董旻与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62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兰严佳维任文风 
【审理法官】叶兰严佳维任文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旻;高美华 
【当事人】董旻高美华 
【当事人-个人】董旻高美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董旻 
【被告】高美华 
【本院观点】董旻提供的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其与上海XX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该些材料并不能证明本案的10万元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备用金,故董旻提供的证据不能实现其举证目的,也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0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10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高美华主张10万元是其向董旻出借的借款,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董旻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董旻向其发送的短信,董旻对于收到10万元款项、出具过借条均不持异议,从董旻发送给高美华的短信内容来看,明确表述“这是你我之间的私人借款,与公司工作无关,……我已经在筹措款项,如无意外,我将于本月底前全款归还于你",因此高美华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高美华就其主张的事实已经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现董旻主张该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公司的备用金,但对此董旻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如果该款项是备用金,为何董旻要出具借条、并在短信中明确陈述款项为私人借款,董旻对此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董旻关于该款项为公司备用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董旻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法予以解决,董旻要求在本案中进行结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判令董旻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董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2300,由上诉人董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6:47: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高美华于2019年1月10日向董旻尾号为6213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董旻于2019年7月8日发给高美华短信:“只是想关于你借给我的那10W的钱,出于你的信任,在当时受到威胁骚扰的情况下,你把我给你写的借条还给了我,我感谢你信任";“我想这是你我之间的私人借款,与公司工作无关。虽你曾理解我的难处,答应暂缓还款。但是,为了不把这件事与你我工作混为一谈,我还是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将此借款归还给你。我已经在筹措款项,如无意外,我将于本月底前全款归还于你,款到我会提前通知
你。请你放心,再次感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高美华提供的转账记录、董旻向高美华所发送的短信、董旻此前在杨浦法院所作谈话笔录中的陈述及董旻曾就该笔转账向高美华出具过借条的事实可以形成一组证据链,证实高美华2019年1月10日向董旻转账的100000元应为董旻向高美华的借款。董旻现主张该笔转账系公司备用金,但未提供足够之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上述借款,董旻尚未还款,高美华现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对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法院认为,董旻原先所书之借条原件已由高美华交还董旻,董旻对高美华现提供之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结合高美华庭审中关于交还原因系双方重新协商还款时间的陈述,故法院根据董旻短信中向高美华承诺还款的时间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为2019年8月1日。 
【二审上诉人诉称】董旻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依据劳动法要求双方对10万元备用金进行结算后判令高美华向董旻支付27342.16元。事实和理由:涉案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公司的备用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与董旻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进行结算,高美华以借款为由要求董旻返还10万元缺乏依据。高美华辩称,不同意董旻
的上诉请求,本案的10万元是高美华与董旻之间的个人借款关系,与公司无关,至于董旻主张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和公司解决,与高美华个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所述,董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董旻与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62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美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旻因与被上诉人高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2020)沪0112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董旻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依据劳动法要求双方对10万元备用金进行结算后判令高美华向董旻支付27,342.16元。事实和理由:涉案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公司的备用金,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与董旻就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进行结算,高美华以借款为由要求董旻返还10万元缺乏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美华辩称,不同意董旻的上诉请求,本案的10万元是高美华与董旻之间的个人借款关系,与公司无关,至于董旻主张的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和公司解决,与高美华个人无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高美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董旻返还高美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高美华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的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高美华于2019年1月10日向董旻尾号为6213的农业银行账
户转账100,000元。董旻于2019年7月8日发给高美华短信:“只是想关于你借给我的那10W的钱,出于你的信任,在当时受到威胁骚扰的情况下,你把我给你写的借条还给了我,我感谢你信任";“我想这是你我之间的私人借款,与公司工作无关。虽你曾理解我的难处,答应暂缓还款。但是,为了不把这件事与你我工作混为一谈,我还是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将此借款归还给你。我已经在筹措款项,如无意外,我将于本月底前全款归还于你,款到我会提前通知你。请你放心,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