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琦林、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吴亦凡女朋友是谁?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0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64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冷漠歌曲
【审理法官】周濛杨帆单立 
【审理法官】周濛杨帆单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琦林;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琦林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琦林 
【当事人-公司】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曙伟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吕金潞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贺传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关涵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曙伟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吕金潞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贺传盛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关涵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云菲菲的歌曲【代理律师】刘曙伟吕金潞贺传盛关涵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琦林 
兰若词歌词【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关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的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破产清算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倪妮黑事件【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关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的认定正确。原
审因上诉人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涉案房产的准确信息,故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现上诉人二审中提交证明该房产原地址与现地址为同一房产的证据,且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诉争房屋办理初始登记、合同备案及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上诉人至本案二审时才提供案争房屋地址更名的相关证据,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20272号民事判决;  二、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孙琦林办理诉争三利和平湾2号楼1层15号,面积为26.36m房屋的初始登记、合同备案及房屋所有权证;  三、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被上诉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4:1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事实:2002年4月29日,原告孙琦林与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
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第2某【幢】【座】1层15号房。该商品房用途为门市,建筑面积26.36平方米,商品房价款按套计算,金额为95000元。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第六条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一次性付款。2002年4月29日付清全部购房款即95000元整"。关于交付期限,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该商品房单体验收合格,水、暖、电通"。关于产权登记,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另查,2002年4月9日,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孙琦林出具专用收款收据一份,收款项目为定金,收款金额为10000元,收款事由2某楼15某门市;2002年4月29日,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孙琦林出具专用收款收据一份,收款项目为购房款,收款金额为85000元,收款事由2某15某门市。2003年1月18日,被告辽宁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
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入住,但根据原告庭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确认涉案房产的准确信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 
小s和李敖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琦林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以上诉人未提供诉争房屋的准确信息为由驳回上诉人要求办理房证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上诉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上载明了该房屋的准确信息。 
孙琦林、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64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伟,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潞,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传盛,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涵,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琦林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20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琦林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
理由:原审以上诉人未提供诉争房屋的准确信息为由驳回上诉人要求办理房证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上诉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上载明了该房屋的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