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孟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个人唱的情歌【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1)辽12民终2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winning11杨嘉淞【审理法官】姜军姜福田周新蕊 
【审理法官】姜军姜福田周新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孟丽娟;计亚权;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孟丽娟计亚权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孟丽娟计亚权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冯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滕丹丹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冯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滕丹丹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冯琪滕丹丹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旺天下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 
【被告】孟丽娟;计亚权;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划分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根据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丽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计亚权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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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划分双方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根据
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丽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计亚权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计亚权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主张责任比例过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假肢辅助器具金额过高,孟丽娟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提交《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可以证明辅助器具的金额、更换周期、保养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现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孟丽娟使用及按期更换辅助器具的过程中存在费用过高的情形,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25: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9日6时20分许,孟丽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尚未登记的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李懿线16公里+750米
路口处向西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计亚权驾驶的辽A×××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时发生碰撞,造成孟丽娟受伤。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丽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计亚权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孟丽娟受伤后入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32天,诊断为小腿部切断、出血性休克、下肢血管损伤、下肢神经损伤、下肢肌肉和肌腱损伤、胫骨骨折、腓骨骨折。住院期间一级护理4天。住院期间,孟丽娟雇佣沈阳市铁西区鑫连心家政服务部张艳芬对其进行护理,花费护理费7680元。2020年5月12日经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孟丽娟构成六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16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肇事车辆辽A×××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肇事车辆辽A×××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营运活动。另查明,孟丽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左大腿下截肢,其术后在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安装了普通适用型假肢AK9611合金几何锁气压膝。2019年10月21日经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作为评估单位出具了关于孟丽娟的《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该假肢价格30000元。专用适用性硅胶接受
应釆儿腔,该接受腔价格8500元。假肢的安全使用周期为肆年。其中假肢硅胶接受腔在假肢的使用过程中,因假肢变化及硅胶老化,需要适时更换,更换周期为贰年。另外假肢每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假肢总价格10%。”孟丽娟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15678.5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00元;3、营养费4500.00元;4、残疾赔偿金318200.00元;5、假肢辅助器具费295000.00元;6、护理费15658.50元;7、交通费1500.00元;8、误工费12800.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10、财产损失1000.00元;11、鉴定费1720.00元;12、复印费134.50元。以上共计797791.5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铁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丽娟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计亚权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并作为确认案件各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鉴于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法应首先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孟丽娟直接承担理赔责任。不足部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孟丽娟自行承担60%的责任,由计亚权作为车辆使用人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需与计亚权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
因经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孟丽娟构成六级伤残,故其残疾赔偿金按照辽宁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伤残系数为0.5,其数额为318200.00元(318200元×20年×0.5);关于孟丽娟要求的误工费问题,因孟丽娟本次事故发生前在刘宏承包的爱尔法农业科技(辽宁)有限公司食堂工作,月工资2400元,结合鉴定结论的误工天数160天,确定其误工费数额为12800.00元(2400.00/月÷30天×160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孟丽娟截肢,导致终身残疾,对其身心亦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故一审法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孟丽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左大腿下截肢,其术后在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安装了普通适用型假肢AK9611合金假肢,经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出具关于孟丽娟的《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该假肢价格30000元。专用适用性硅胶接受腔,该接受腔价格8500元。假肢的安全使用周期为肆年。其中假肢硅胶接受腔在假肢的使用过程中,因假肢变化及硅胶老化,需要适时更换,更换周期为贰年。另外假肢每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假肢总价格10%。”故一审法院结合孟丽娟的年龄支持其更换假肢的年限为20年,按照每四年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费用(含腔体和维护费)为59000.00元,故5个周期20年的假肢安装等费用共计295000.00元。如20年后孟丽娟仍然需要继续安装假肢,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关于孟
丽娟的其他合理损失因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孟丽娟医疗费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残疾赔偿金78280.00元、鉴定费1720.00元、车损1000.00元;以上共计121000.00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孟丽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70662.82元;三、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计亚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孟丽娟病例复印费53.80元;四、驳回孟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38.57元,由孟丽娟负担2663.00元,由沈阳讯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计亚权负担1775.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