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虎、昔阳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红雨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王乐队【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晋07行终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雪平张晓军范光伟 
【审理法官】喷泉钢琴曲陈雪平张晓军范光伟 
【文书类型】喜欢你 曹颖裁定书 
【当事人】李小虎;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李爱明 
【当事人】李小虎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李爱明 
【当事人-个人】李小虎李爱明 
【当事人-公司】昔阳县自然资源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st 音乐【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小虎;李爱明 
【被告】昔阳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根据已经生效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申232号行政裁定的相关认定,2014年4月22日,李爱明向昔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小虎持有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案诉讼中,李爱明提供了其
所持有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小虎就已经知道了本案被诉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第三人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赵丽颖陈晓分手原因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经生效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申232号行政裁定的相关认定,2014年4月22日,李爱明向昔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小虎持有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案诉讼中,李爱明提供了其所持有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小虎就已经知道了本案被诉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内容。根据当时生效的《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
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李小虎于2014年已知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于2018年1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李小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小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35: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昔阳县人民政府向李小虎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发证时间登记为1993年7月20日,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其中村委会意见栏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乡政府意见栏为1999年12月23日。昔阳县人民政府向李贵善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发证时间登记为1993年7月20日,李贵善的居民宅基用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其中村委
会意见栏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乡政府意见栏为1999年12月23日。2014年3月13日,李爱明得知其叔父李贵善和李小虎的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有宅基地部分相互重复。2014年4月22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昔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李小虎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审认定,从昔阳县人民政府1993年颁发给李小虎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2014年4月22日李爱明提起诉讼,确已超过二十年。2014年7月7日,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昔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李爱明的起诉。原审裁定后,李爱明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维持原判。李爱明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2016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行抗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3月2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行再1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7号行政裁定及昔阳县人民法院(2014)昔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指令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8月26日,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24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昔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
用地使用证;二、其他之诉不予支持。李爱明、李小虎均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行终8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小虎于2018年1月16日,向左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昔阳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昔阳县乐平镇北掌村李贵善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8年2月9日,左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2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李贵善颁发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集体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后重新予以登记发证。李爱明提起上诉,2018年6月1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7行终10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爱明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晋行申232号行政裁定,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19年8月1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7行再1号裁定书:一、撤销(2018)晋07行终102号行政判决和左权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2行初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左权县人民法院重审。原审另查明,再审期间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已更名为昔阳县自然资源局。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李小虎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中,2
014年4月22日,李爱明向昔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小虎持有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李爱明诉称,昔阳县人民政府在1993年登记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给其叔父李贵善颁发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李小虎持有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部分重复。李爱明向法庭提供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该案诉讼中李小虎应当知道其持有的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昔集建(93)字第24100706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相互重叠。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18年2月8日废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李小虎在2014年就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其于2018年1月16日提起诉讼,未向法庭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事由,因此李小虎的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李小虎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小虎上诉称,1、颁证程序错误。土地审批表写的是1999年12月23日,而土地证上的时间是1993年。2、土地证颁证有重复地段。李小虎与李爱明的土地证有重复地段。李小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在重复宗地盖了房子,却把李小虎的土地证撤销了,而没有撤销李爱明的土地证。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晋行申232号行政裁定认定的起诉期限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李小虎是2017年11月29日才知道发证日期是1999年的,2018年1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起诉期限。4、人民政府履职尽职不到位。5、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7行终84号判决书中将发证时间定在1999年12月23日,故李小虎提起诉讼,未超过20年。同理,如果李小虎起诉期限超过20年,李爱明撤销李小虎的土地证也超过了20年。请求依法撤销李爱民手中持有的李贵善的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