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3875号 
爱情骗子我问你【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思赵玲李彧  殷叶子图片
【审理法官】陈思赵玲李彧 
【文书类型】青春失乐园插曲调解书 
【当事人】许大伟;王阳 
【当事人】许大伟王阳 
【当事人-个人】许大伟王阳 
羽泉夺冠歌曲【代理律师/律所】张周利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蔡传文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周利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蔡传文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周利郭海波蔡传文 
【代理律所】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许大伟;王阳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一、许大伟与***共同出售位于合肥市滨湖区-1层车-1294所得款228万元,由许大伟分得798000元,***分得1482000元;    二、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中的25万元由许大伟所有,***予以配合;    三、许大伟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一审法院办理解封查封手续;    四、***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许大伟518000元;(收款人:许大伟,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账号:62×××01)    五、本案再无其他财产争议;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741元,减半收取3870.5元,由***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签字即生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8-25 00:11:37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大伟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三项,改判
为***一次性支付许大伟782000元(不服金额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逻辑混乱、计算错误。许大伟与***分手将共同房屋出卖获利228万元,双方均认可,该笔前由三部分组成,其中3万元在许大伟处,25万元存放于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200万元在***账户,许大伟处的3万元是买房人支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中的一部分,另外2万元已经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一审法院确定许大伟取得40%的份额,***取得60%的份额,按照法院的分配方式,那么***处的200万元,许大伟应当支付给许大伟782000元。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照***、许大伟的出资比例分配房屋出售款;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大伟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许大伟只是恋爱关系,双方购房目的是为了结婚,且主要房款都是由***父母给的,双方于2015年12月18日购买房屋,购买房屋时,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2016年11月底交房后,2017年1月份搬到房屋中居住,2017年1月25日***发生车祸,回家休养不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2017年3月才回到涉案房屋中,且***母亲时常来涉案房屋,***因工作关系经常居住在宿舍,即使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双方也是分开卧室居住,双方从来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不能以同居关系认定。二、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购房款。涉案房屋总房款为1424980元,首付为7顶顶大名
24980元,许大伟支付房款192000元,***支付房款532980元,车位总价为66800元,许大伟支付20000元,***支付46800元,房屋装修选装家具许大伟支付22488元,***支付了6900元,所有费用相加,许大伟支付的总房款比例只有16.45%,一审法院按照40%的房款给许大伟,显失公平。 
许某、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河护卫队歌曲民事调解书
(2020)皖01民终38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大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利,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波,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文,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大伟因与上诉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8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大伟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三项,改判为***一次性支付许大伟782000元(不服金额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逻辑混乱、计算错误。许大伟与***分手将共同房屋出卖获利228万元,双方均认可,该笔前由三部分组成,其中3万元在许大伟处,25万元存放于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200万元在***账户,许大伟处的3万元是买房人支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中的一部分,另外2万元已经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一审法院确定许大伟取得40%的份额,***取得60%的份额,按照法院的分配方式,那么***处的200万元,许大伟应当支付给许大伟782000元。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照***、许大伟的出资比例分配房屋出售款;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大伟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案由为同居
关系析产纠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许大伟只是恋爱关系,双方购房目的是为了结婚,且主要房款都是由***父母给的,双方于2015年12月18日购买房屋,购买房屋时,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2016年11月底交房后,2017年1月份搬到房屋中居住,2017年1月25日***发生车祸,回家休养不在该房屋中居住,直至2017年3月才回到涉案房屋中,且***母亲时常来涉案房屋,***因工作关系经常居住在宿舍,即使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双方也是分开卧室居住,双方从来没有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不能以同居关系认定。二、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分割购房款。涉案房屋总房款为1424980元,首付为724980元,许大伟支付房款192000元,***支付房款532980元,车位总价为66800元,许大伟支付20000元,***支付46800元,房屋装修选装家具许大伟支付22488元,***支付了6900元,所有费用相加,许大伟支付的总房款比例只有16.45%,一审法院按照40%的房款给许大伟,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