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刘乐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白天不懂夜的黑那英(2020)鲁07民终72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 
【审理法官】张国良崔福涛王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刘乐英 
【当事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刘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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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  叶子 歌词
齐声恭贺你【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乐英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供”,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管辖新证据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明确载明“无新证据提供”,在本院组织的调查中,上诉人亦表示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本案不开庭审理。根据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系其法定权利。本案中,上诉人应在为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却一直未发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该项权利向被上诉人进行告知,故本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其属于困难企业,该费用应由政府统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困难企业,对于该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应当维持原审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0:03: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乐英原系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于2014年12月退休。刘乐英于1992年3月生育一孩“刘琪琪”,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刘乐英于2020年7月7日向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2020年7月13日,潍坊市坊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坊劳人仲案字〔2020〕第3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刘乐英于2014年12月退休,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之日,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庭审中,刘乐英主张退休时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并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后听同事说起,到单位索要,单位未支付该费用。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则主张自退休时起算,刘乐英的起诉已超过仲裁时效。刘乐英要求按照40966元的3
0%计算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额为12290元。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对该数额无异议。庭审中,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新方煤矿等8处列入2016年提前关闭退出计划的公示》、《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列入2016年矿井提前退出计划的批复》(潍政复[2016]第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第55号),以证明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响应政府去产能号召,关井退出,已无任何收入来源,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独生子女费应由政府统筹。刘乐英对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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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发放刘乐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二、刘乐英的主张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关于第一个焦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依据上述规定,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刘乐英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应当向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刘乐英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应属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在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未向作为退休职工的劳动者明确告知拒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下,双方并未就此产生劳动争议,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以刘乐英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应向刘乐英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29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刘乐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2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290元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上诉人未超过仲裁时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颁布,分别于2013、2014、2016年三次修订,该法律的颁布和修订都系向社会公众公开,并非是上诉人内部条文,被上诉人应于退休之日(2014年12月)起就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上诉人在时隔多年之后才向仲裁委提请仲裁,仲裁委以已过时效未予受理,被上诉人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规定的时间,且被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存在时效中断情形,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没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显然有悖于事实。二、上诉人系响应政府去产能号召已于2016年12月关停至今,现处于歇业状态,已无任何收入来源,应是
困难企业,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金应由政府统筹。根据潍政复(2016)5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给予坊子区人民政府复函答复,矿井退出的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相关工作应由政府组织。现上诉人关井停产系事实[详见一审卷宗鲁煤产能公示(2016)10号文件],已经没有收入来源,应该为困难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其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金应该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    综上所述,上诉人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刘乐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72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新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大营街某某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效曙,该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