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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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楠善变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李冰冰老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赵茜比基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了解时间较短、双方异地的**下,未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直接订立婚约与常理不符,没有事实**。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就在网上认识,之后双方一直通过网络聊天保持暧昧关系,直至双方见面确定恋爱关系。正是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达8年的聊天沟通,为双方见面即确定恋爱关系及上诉人见面后即与**的父母协商其与**的婚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本案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也当庭确认,双方于*******确定恋爱关系。若双方没有前面长达8年网恋的基础,被上诉人一家不可能让一个来自**的陌生小伙子在家中居住。再次,若双方没有前面长达8年网恋的基础,被上诉人**不可能在与上诉人第一次见面后就与上诉人确定恋爱关系,更不可能见了一次面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于**********到**与上诉人同居。最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上诉人处于抑郁症病发期,上诉人父母为了不影响上诉人的情绪,凡是上诉人**的事情均全力配合,不会有任何阻拦。在上诉人**与**结婚时,上诉人父母也非常震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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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试图劝说上诉人考虑一下,但看到上诉人情绪激动后,就明确表示以后一切都听从上诉人的安排。虽然说一般**下,订立婚约时一般都有**双方父母在场见证。但是本案属于特殊**,第一,上诉人当时处于抑郁症病发期,上诉人的父母为不影响上诉人的情绪,一切遵从上诉人的意见;第二,上诉人在**期间就已经向**的父母表示要娶**为妻,并表示会支付130万元彩礼。对此**的父母是知情的,且在上诉人支付100万还有30万元没有给付的**下,还特意问上诉人“不是要给130万元彩礼吗?为什么只给100万就不给了”。上诉人听到未来岳母这样询问自己,很快就将剩余的30万元彩礼补齐。第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定结婚事宜时,正处于农历新年,加上被上诉人一家远在**,也不方便马上见面。上诉人父母在知道上诉人已与**谈好后,也不敢出面阻拦。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见面后不到20天,**就来到**与上诉人同居。上诉人父母对**的外形及身高条件还是非常满意的。上诉人父母在问了**也愿意与上诉人结婚的**下,加上上诉人再三表示一定要与**结婚的意愿后,上诉人父母也不再阻拦。在此**下,上诉人父母特意将自己住房的楼下租下,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使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了解时间较短、双方异地的**下,未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直接订立婚约与常理不符,属事实认定错误,并未考虑本案的实际**,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认为从转账时间、次数、金额上来看,也不符
合彩礼给付的一般特征,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分多次支付,最主要的原因是当时上诉人正处于抑郁症病发期,情绪非常不稳定,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无法正常控制自己,严重到下楼散步都无法做到,更无法处理彩礼。当时**与上诉人生活在一起,见此**,也没有**上诉人立即支付完剩余的所有彩礼,而是尽一个未婚妻的职责,陪上诉人聊天、散步,协助医生对上诉人。当上诉人病情稳定后,上诉人就立即处理完所有的彩礼。第二,上诉人父亲的银行卡每日转账限额不得超过20万元,因此在支付130万元巨额彩礼的**时,不得不分期支付;第三,分次支付系因上诉人父亲银行卡金额不足;第四,除第一次支付的30万元外,剩余的100万元支付时间在双方同居期间,当时上诉人多次提出要与**去民政局领证,但**的母亲认为,上诉人患病还不合适结婚且双方接触的时间短,需要多了解一下。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款项,以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为目的,是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本案双方同居后不到20天时间,上诉人就已经将130万元的彩礼全部付清。付清彩礼距离双方第一次见面,也不过50天。在这种**下,若上诉人不是为了与**结婚,其不可能将130万元巨额款项支付给**,这也与常理不符。若仅以维系双方的恋爱关系、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为目的,无需支付130万元,仅需支付30万元即可,因上诉人支付30万元(支付时间*********)
后,**就来到**与其同居(同居时间**********)。其次,上诉人与**在第一次见面前,就已经在网上商量好了结婚的事宜,上诉人前往**家的目的就是亲自确认一下。当自己第一次见到**时,上诉人就已经认定**就是想要结婚的人。同样,**在见到上诉人后,就与上诉人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确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前往**与上诉人同居生活,其行为也表明了其认可上诉人,也愿意与上诉人结婚生活。庭审中补充称,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名下的奔驰E300L轿车进行认定,仅对上诉人支付的款项进行了认定和处理。演员佟丽娅的现任老公是谁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和**与一审起诉状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均不认可,一切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奔驰轿车,*******上诉人已经通过手机短信表示涉案的钱和车全部放弃,上诉人本人在庭审时已经承认。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110万元及奔驰E300L轿车1辆;2.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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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于*****在网上相识,于*****重新联系后,原告便于*********到被告家住了1天。双方于********确认恋爱关系,被告**于*********到**与原告共同居住。期间,原告父亲***共向被告**转账140万元,分别于*********转账30万元、于*****转账20万元、于****转账20万元、于****转账20万元、于****转账20万元、于****转账20万元、于******转账10万元。原告曾于**********以452800元价款购买奔驰E300L轿车(车牌号***××**)1辆,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现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也曾因被告***做手术回过**,双方于*******在**分手,被告**于**********向原告转回30万元。
原告主张三被告返还彩礼,并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父亲***的**银行个人活期对账单1张、******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张,显示***于*********向被告**转账30万元、于**********向被告**转账20万元、于************每日向被告**转账20万元,于***********向被告**转账10万元,称原告为表示其愿意娶被告**为妻,通过其父亲***向被告**支付了彩礼140万元;2.原告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份,称原告为与被告**结婚,曾于**********在****************花费452800元购买一台奔驰E300L小轿车作为彩礼,并按照**登记在被告***的名下;3.原告的****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张,称原告与被告**分手后,被告**向原告转账返还30万元;4.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病历1张、检查***4张、检验报告单4张、9
0项症状清单1张、****多相人格测试单1张、抑郁自评量表1张,称原告在*********被确诊患有严重抑郁症;5.***2张,称原告系家中独子;6.房屋租赁合同、***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表、居住登记回执各一份,均系复印件,称被告**于*****来到**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6.支付宝流水**1份,称原告于*********************期间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17298.79元、向被告***转账119348.2元;7.原告父亲的转账**截屏4张,称原告父亲通过账户共向被告**支付了27254元。经质证,三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无法证实被告**收到的款项及车辆均系彩礼。而且原告并非重度抑郁,病情仅根据原告的口述认定,诊断随意。被告**办理居住证也只是为了方便旅游,租赁房屋也是短暂居住。证据6、7中的款项系用于原告与被告**共同消费了,不应予以抵扣。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