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红与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5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贤辅廖鸣平刘文斌 
【审理法官】姚贤辅廖鸣平刘文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振红;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蒋怡个人资料
【当事人】刘振红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振红 
【当事人-公司】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贺谭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谭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谭朝 
【代理律所】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振红 
【被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水木年华歌曲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甄子丹和赵文卓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这辈子不一定还能遇见你是什么歌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5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1:15:05 
刘振红与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贴膜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5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谭朝,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振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5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永不失联的爱歌词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5民初5622号民事判
决;
     二、准许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姚贤辅
审 判 员 廖鸣平
审 判 员 刘文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彩蝶
书 记 员 宋耀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