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彬与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6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0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慧娟黄政王月辉
【审理法官】沈慧娟黄政王月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闫彬;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南通帆翔建设有限公司;欧林峰
【当事人】闫彬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南通帆翔建设有限公司欧林峰
【当事人-个人】闫彬张俊欧林峰
【当事人-公司】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帆翔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理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理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理想
【代理律所】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新编赞美诗400首【原告】闫彬
【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南通帆翔建设有限公司;欧林峰 光腚娃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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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闫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闫彬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闫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张翰郑爽复合已领证【更新时间】2021-11-02 06:48:13
闫彬与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50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货隆镇工业园区壹号。
法定代表人:丁卫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帆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黄海中路7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林峰。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彬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门市新艺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南通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彬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闫彬撤回上诉。北京爱情故事片尾曲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上诉人闫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沈慧娟
茂名演唱会审判员 黄 政
审判员 王月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荔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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