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余某、周某、陈某、陈某1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白青刚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5 
【案件字号】麻辣女兵快乐大本营(2020)粤05民终251号 
【审理程序】今宵多珍重二审 
【审理法官】黄权林艺枝吴伟峰 
【审理法官】黄权林艺枝吴伟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两个人的孤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余梓博;周卓思;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丹纯;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卿(基本情况同上);陈梓亮;陈国鑫(基本情况同上);周婉敏(基本情况同上);汕头市华新小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余梓博周卓思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丹纯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卿(基本情况同上)陈梓亮陈国鑫(基本情况同上)周婉敏(基本情况同上)汕头市华新小学 
【当事人-个人】余梓博周卓思陈丹纯陈梓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卿(基本情况同上)陈国鑫(基本情况同上)周婉敏(基本情况同上)汕头市华新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阳琳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某某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林烁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阳琳广东潮联律
师事务所谢雄武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某某通林烁阳琳谢雄武 
【代理律所】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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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被告】余梓博;周卓思;周为标(基本情况同上);黄利玲(基本情况同上);陈丹纯;陈钦武(基本情况同上);陈美 
本院观点】本案系校园伤害引起的健康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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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校园伤害引起的健康权纠纷。一审认定余梓博右股骨中段骨折的损害后果与周卓思、陈丹纯、陈梓亮存在因果关系事实清楚,确定余梓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费以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4695.07元合法有据,且各方当事人对周卓思、陈丹纯、陈梓亮分别承担5%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和余梓博的答辩以及其他各方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新小学和余梓博应承担的责任大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余梓博与周卓思在教室门口戏耍,随后在通道奔跑,在此过程,又与迎面奔跑而来的陈丹纯、陈梓亮相撞,致余梓博摔倒受伤。尽管各方对余梓博是否存在对周卓思大声吼叫、喷口水的行为有争议,但可确认的事实是余梓博奔跑后冲撞到其他同
学而致其自身受到伤害,因此,余梓博相对于原审被告周卓思、陈丹纯、陈梓亮等,应承担较大责任。一审判决酌定余梓博承担15%责任明显偏低,本院予以纠正。华新小学虽负有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和关照义务,在本案中也确实存在未及时劝阻、制止学生危险行为和疏于管理、保护不力等过错,但结合余梓博致伤行为存在突发和不可预见,事发后又第一时间将余梓博送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实际情况,而且,学校作为公益教育机构,不能过分苛责加大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否则有悖公平合理原则,给教育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损害学生利益。一审判决确定华新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明显偏高,二审予以纠正。综合上述情况,本院确定余梓博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华新小学对余梓博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华新小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校方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余梓博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赔偿余梓博的损失为35582.29元(64695.07×55%﹦35582.29元)。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华新小学承担余梓博70%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华新小学承担余梓博30%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未能根据余梓博和华新小学的过错作出相应的认定和处理,本院
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及诉讼费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余梓博经济损失35582.29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247元,被上诉人余梓博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预交,本院退还其200元,被上诉人余梓博负担的2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3:41: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余梓博与周卓思、陈丹纯、陈梓亮均系华新小学的学生。2018年11月2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余梓博与周卓思在教室门口戏耍,随后在通道奔
跑,在此过程中,又与迎面奔跑而来的陈丹纯、陈梓亮相撞,致余梓博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后余梓博被送往汕头市某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余梓博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23925.07元及其他费用300元,陈丹纯垫付3300元,陈梓亮垫付1000元。华新小学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9月1日00时起至2019年8月31日24时止,约定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30万元,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上述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对余梓博的伤残等级、后续费、康复费、营养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等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华民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0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不构成伤残。2、后续费15000元;康复费2000元。3、护理期105天,营养期90天(建议:护理期内,住院期间17天配护理人员2名/天;出院后73天及后续手术15天配护理人员1名/天;营养期内,增加营养费1800元)。余梓博支付鉴定费3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