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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不是故意mv
(**)**73民终**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职员,由该协会推荐,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以下简称**)作出的(**)**0107民初****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改判**无需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2.判令**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我方已经证明从案外人**(以下简称**)处获得**音乐电视放映权的许可并支付合理对价,在此情况下,即便**事实上无权管理**音乐电视,但我方对**音乐电视的使用不具有主观过错,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时间戳取证票据不能证明合理支出,因此,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有误。特务j歌词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向**起诉请求: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散落》《时光不会倒流》《时光你不要再走》《时间奔跑》《手机听歌没电》《望归家》《未知的未来》《我飞过》《我还是成为了故事》《我还相**爱情》《我还有好多话没对你说》《无微不至》《**未见你》《有个*孩教会你爱》《有好几天》《有你之后》《有人哭了有人笑了》《最爱的姑娘》《最后一次哭泣》19部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作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其中经济损失9681.2元及合理费用318.8元(包含律师费300元、取证费18.8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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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通过**出版发行了《好音乐唱响亮(一)》****音乐电视作品合集(以下简称**合集),内含10张DVD光盘(包含19部**作品),ISBN码为978-7-7986-6043-2,包装盒及每张光盘上均载有该ISBN编码,内页好音乐唱响亮(一)**编码分配表显示每部**作品名称后均列有**编码。**合集包装盒封底载有“摄制出品**”及“声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内容。
**对前述权属不予认可,提交了**著作权**合同、****节目登记表(MV及演唱会类)、《关于**节目登记修正的情况说明》、**公示部分内容时间戳文件、**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以下简称**)提交的**音乐电视作品物料视频文件作为权属反证。上述证据显示:******,**与**签订《**著作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包含**作品在内的**节目在实体KTV经营领域的使用所涉及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托**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合同的三年有效期内完全由**行使。《****节目登记表(MV及演唱会类)》中的节目名称中包括**作品名
称,并显示制作者和权益人为**,**码均显示为未编码。**指出上述《**著作权**合同》、**公示内容等证据均系单方陈述,不能证明**作品权属。经法庭核查,**主张权利的19部**作品与**提交的**权属物料视频文件中19个MP4视频歌曲名称、演唱者及画面均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提交的视频右上角均显示有“QQ音乐”字样,但未显示有任何与**相关的权属**息。在视频接近尾声时下方均显示有“摄制出品**”字样及“****”标识。钱小豪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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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时间戳取证视频光盘及对应可**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委托代理人前往由**经营的“**(****)”的“212”包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在该房间内使用设置的歌曲点唱设备分别播放了19部**作品,该歌曲点唱系统的“已唱”中显示有**作品歌曲名称,并使用录像设备对**作品播放过程、经营场所等进行拍照录像,于同日取得**出具的金额为188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据此,**主张**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设备上提供**作品,侵害了**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时间戳文件取证方式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不具有证明力,且**提交的时间戳视频取证过程并未录制在**场所的点播行为,因此不能证明**作品由**提供,不能证明**具有侵权行为。经比对,前述取证中对应歌曲与**合集所收录的**作品基本一致。
**提交了**公告《**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打印件、****报(截取)打印件、关于**、****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打印件、**、**和**《关于规范**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打印件及**版权**主要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答记者问打印件佐证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参照标准及**此类“只诉讼、不许可”、商业化维权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该公告中确定的**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报显示**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为18.8万。**发布的**及**《关于该年度**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中载明:**和****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均为11**。**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收费标准不是政府定价与指导价,该收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制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但对非会员权利人没有约束力。
**为证明其已依据行业标准与**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即便构成侵权也完全不具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提交了**至**度著作权许可协议及付款凭证。上述著作权许可协议及付款凭证显示:**(乙方)分别于******和******与**及**(甲方)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会员**,依照**公告的原则,许可乙方按照协
议在其**经营场所的包房内,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作品,许可使用期限分别为**全年和**全年,乙方分别支付许可使用费10320元和26400元。对此,**于一审庭审中认为该**许可协议的签订时间晚于**取证时间,**取证时**没有获得**的许可,且**曲库中也没有**的**作品,该协议不能作为**具有**作品合法来源的依据。被告**对此解释称**与**一直是连续签约的,**也已提交**和**两年的合同,根据**的合同如果**与**没有异议自动续展,受到一整年疫情及**经营时间的影响,故于****签订**的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