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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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广州奥林匹克大厦负一层B03室(自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关耀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集区亿天音乐吧,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黄河路转塘社区北门西十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UREDN49。
经营者:徐炯,*,汉族,住安徽省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栖栖,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宝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声公司)诉被告潘集区亿天音乐吧(以下简称亿天音乐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宝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峥,被告亿天音乐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栖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宝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天音乐吧立即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具体曲目详见所附作品清单);2.判令亿天音乐吧赔偿广州宝声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6200元;3.判令亿天音乐吧赔偿广州宝声公司因维权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5000元。事实与理由: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声》12期(2016.3.7-2016.9.3)、《2017快乐*声》、《乘风破浪的》、《说唱听我的》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广州宝声公司经其合法授权取得上述作品在卡拉OK领域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现广州宝声公司发现,亿天音乐吧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点播设备中收录了广州宝声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详见侵权歌单),并通过其点播设备以放映的
方式有偿许可消费者使用该作品,严重侵害了广州宝声公司的合法权益。广州宝声公司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发函告知侵权事实,亿天音乐吧仍然不予理睬。为维护广州宝声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亿天音乐吧答辩认为,一、广州宝声公司主张的单首歌曲画面属于每一期综艺节目作品的片段,并不构成独立的作品。《2016蒙牛酸酸乳超级*声》、《2017快乐*声》、《乘风破浪的》、《说唱听我的》等虽每一期节目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但节目中的单首歌曲画面属于作品的片段,其画面并非单独制作,亦非基于一个完整的创作意图而制作。单首歌曲画面缺乏完整的节目脚本,在缺少主持人的串词、歌手的交流、节目推进节奏等要素后,难以有效传递该节目所特有的节目风格、节目气氛和完整的观看效果。同时,单首歌曲画面更多展现的是歌手的演唱,而非多种节目要素的个性化选择。即便单首歌曲画面有镜头的切换和选择,但对歌手演唱过程中的素材拍摄以及被拍摄画面的选择、编排等方面的创造性空间相对有限,无法完整展现制作者的创作意图,因而并不具有独创性。所以,单首歌曲画面属于作品的片段,并不构成独立的作品,故不能将节目片段的数量作为侵权作品的数量。案涉“作品”著作权人不明,广州宝声公司无法证明其是案涉“作品”著作权人。从作品登记证书可知,作品登记的证书所载明的作品类别为“电
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未提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的视频作品,故此无证据证明涉案作品与作品登记证书所登记的作品一致。通过广州宝声公司提供的“2017快乐*声”播放画面截图,可以看出“2017快乐*声”存在合作作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另外通过百度百科搜索“2016超级*声”、“乘风破浪的”、“说唱听我的”,显示制作出品方不是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或者可能存在合作作者。二、广州宝声公司取证视频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案涉视频在亿天音乐吧点歌、播放。广州宝声公司就案涉作品没有针对不特定公众公开营业性放映,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三、广州宝声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1.广州宝声公司对本案无权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自制综艺授权书》表明授权时间为2016年10月至2021年12月,目前已过期,已经不是本案的被授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广州宝声公司与原始权利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公司之间的《自制综艺授权书》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禁止性规定,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四、亿天音乐吧已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且依约缴纳费用,已经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应该要与未与
音集协签订许可协议的店家在判赔金额上有所区别。五、音集协所信托管理的MTV作品已公示的就有十几万部,而广州宝声公司所拥有的MTV数量稀少,MTV数量、市场占有率、在被告VOD系统中的占有率均极低,已经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刻意要求亿天音乐吧对其VOD系统中的每一部MTV进行甄别,查看权利人并分别缴费是不切实际的,也不符合客观常理。希望法庭能全面衡平诸如广州宝声公司之类的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与KTV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认为构成侵权,侵权赔偿数额应按照国家版权局对音集协收费的规定,确定歌曲的价值并进行认定,由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54条予以判决。六、广州宝声公司所提出的赔偿金额畸高,并且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且对于5000元的合理费用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