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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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4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蓝经典音乐会所,住所地*********南岳路****4楼。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蓝经典音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200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音乐版权
事实与理由:被告未经许可,播放涉案作品
被告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作品著作权由**************享有,因作品载体DVD光碟及版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对涉案电视节目歌曲作品进行了署名,且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未经许可播放涉案作品构成侵权,因
涉案可信时间戳,能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实施了播放行为;且可信时间戳所附播放录像中**作品与涉案作品音乐、画面均一致。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蓝经典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侵权作品;
被告***蓝经典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
开支共计8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1704元,被告***蓝经典音乐会所**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