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曼哈顿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由卖方每月供应10吨一级花生油,价格每三个月议定一次。”但合同执行了半年以后,买方提出:“因合同的价格尚未明确,主张合同无效。”问:合同是否有效?
要点:商品、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三者为必备因素,本案中确定价格的方法未明确(“议”而未“定”)
案例:外国 B商行代表于5月17日上午来访我某电子工艺品公司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B商未置可否。次日上午该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公司17日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问: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如何处理?
要点:根据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价格趋涨的情况下,理论上我方可以不接受,实际业务要综合考虑更换客户的成本和增加的收益等因素后作出决定。
案例: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某商出口苹果酒一批,CIF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国外开来信用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填写为“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意大利海关扣留,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外商因此要求我赔偿其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要点:有,Apple Wine和Cider在不同的国家含义有所差别,我方未按照要求出货,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案例:我方某外贸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500吨,美商报价为每吨3000美元CIF广州,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当我方凭单提货后发现,实际重量只有453.5公吨,当我方向美商提出交涉时,美商拒不补交剩余的47.5公吨。问:我方应吸取那些教训?
要点:因为度量衡制度的差异,“吨”有“公吨”、“长吨”、“短吨”的区别,我方应该在合同中对于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加以明确。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澳洲某客商达成一笔进口1000公吨大豆的交易,合同规定:新麻袋包装(NEW GUNNY BAG),每袋25千克,每公吨200美元FOB悉尼。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交货物每袋毛重25千克,净重24千克,马上去电澳商提出问题,要求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澳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我方要求合理,按照国际惯例,以重量作为计量标准且未约定以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均按净重计算。
案例:我出口公司向芬兰客户出口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我方便将小包装更改为,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到目的港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我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问: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要点:我方公司有责任,未按照合同规定包装货物。但芬兰客户拒绝收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的违约并没有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我方予以适当赔偿。
案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 听。卖方按合同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 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 听或30 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要点:我方公司责任,理由同上。
案例: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抵达而使卖方遭受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合同签订后,3月10日B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能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到。3月22日夜,该港遭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是FOB条件,货物在尚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应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问:(1)买方B公司是否违约?(2)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转移? (3)B公司是否应赔偿A公司损失?
要点:(1)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派船;(2)3月20日24点;(3)是,因为其违约。
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
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我方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我方拒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要点:拒赔不符合规定,因为出口方为履行FOB下应当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
案例: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要点:美商要求合理,尽管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按照何种贸易惯例办理,但INCOTERMS2000/2010都没有关于“VESSEL”的规定,只有《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有此项规定,故因视为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办理,按照其对FOB Vessel的规定,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应由进口方负担。
案例: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
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船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因向谁索赔?
要点:出口方未租用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对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船公司延误船期,对扩大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案例: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起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此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要点: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在象征向交货下,卖方可通过向买方提交货运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黄淑仪)来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凭单据付款,但它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小林未郁案例: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要点:买方要求合理,卖方未完整提交符合同约定的单据,视为违约。
案例:我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利物浦向英商出售一批供应圣诞节的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15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载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要点:CIF术语下卖矢野浩二天天向上下跪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他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和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按照CIF本身的规
定来看,这一合同已经违背了CIF的实质。但如果买卖双方已经做出了约定,此约定还是有效的,因为贸易术语的规则、定义和解释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买卖双方可选择不同的惯例,也可以对规则或惯例作出不同的解释。
案例: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蕃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要点: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从内陆地区到港口的运费和中途承担的风险承担问题,CFR条件下由出口方A公司承担,CIP条件下由进口方B公司承担。
读书郎歌词案例:我A贸易公司与香港T签订一份出口茶叶的合同, EXW交货条件,数量10公吨,总值264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8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8月1日如期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付清了货款。但是,买方直到8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T公司于9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2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问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要点: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造成损失的扩大,也要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署一笔CIF纽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2200箱罐头食品出口合同。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B公司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CIF条件下货物上船之后的风险由进口方承担,故转船造成船期延误带来的损失不该由出口方承担,至于直运提单下转船运输的行为,出口方也不承担责任,因为提单的签发和实际运输属于船公司掌控的范围,也没有证据表明出口方渔船公司串通或者出口方知道船公司会转船的情况下仍然向进口公司提交直运提单。秦海璐个人资料
濮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