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一.作品人身权是否可以买断?
    原告胡计海和被告刘凯旋是大学建筑系的同事,胡为副教授,刘为讲师。2001年年初,为参加下半年在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胡计海撰写了几篇专业论文,正准备寄给大会组委会时,刘凯旋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要求胡计海将其中两篇论文给他,胡计海一想两人同事多年关系不错,于是爽快地答应了。刘凯旋为报答胡计海的劳动愿意支付其报酬人民币8 000元整,  同时为防日后不测,刘凯旋要求与胡计海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两篇论文自刘凯旋支付8 000元报酬之日起,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凯旋,  即买断,胡计海认可并不得反悔。2001210日,胡计海收到刘凯旋8 000元报酬后,将两篇论文稿交给刘凯旋,双方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凯旋将署名为自己的该两篇论文寄给了国际建筑师大会组委会。
    2001年年底,参加国际建筑师大会的刘凯旋因为上述两篇参会论文学术价值高而得到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又被学校破格晋升为正教授。胡计海知道后,心理不平衡,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状告刘凯旋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论文署名作者为原告胡计海;刘凯旋返还论文给胡计海,胡将8 000元返还给刘;刘赔偿胡经济损失50 000元;撤销刘的正教授职称;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诉讼费用由刘负担。
    原告胡计海诉称:两篇获奖论文系他所写,被告刘凯旋没参与论文的创作,作者应为原告,所获物质和精神奖励均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刘凯旋辩称:他与原告间有转让协议,双方都知道该两篇论文的转让是买断性质。他支付报酬后取得论文的一切权利合情、合理、合法,所获奖励和荣誉应归被告所有。
问题:
1、 何为著作人身权?该权利是否只能由作者自己行使,为什么?
2、 原被告双方的关于两篇论文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法院依法应如何判决该案?
案二、销售赠送的作品复制件是否侵犯著作权?
某知名唱片公司在一次大型庆典少中,举行了新唱片推介活动,向到场的观众赠送了该公司新出版CD(套)中的一碟,供大家免费试听。活动结束后,很多人将赠碟随便丢弃。有一音像店的老版将这些丢弃的光碟收集后,对光碟进行简单包装,然后在自己的店中出售。唱
片公司得知后起诉该音像店,认为其将收集的赠品用于销售,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其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其制作的CD的行为,也侵犯了自己的著作发行权。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赔偿损失。
问题:
1、什么是发行权?它与出租权的区别何在?
2、所有人处分合法取得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是否侵犯著作发行权?为什么?
3、分析说明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案三、谷歌搜索“侵权门”事件
谷歌高管来华首次回应"侵权门" ,称未侵犯作家版权。  近来由于数字图书馆业务身陷“侵权门”事件的谷歌,终于选择了正面回应。昨天,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埃瑞克·哈特曼亲自来华,明确表示谷歌仅提供图书摘要,不提供全文预览,并未侵犯中国作家的著作权,可能是由于与中国作家方面“沟通不够”导致的误会。   
  埃瑞克·哈特曼认为,中国作家抗议谷歌侵权很可能是因为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业务不够了解,产生了误会。他介绍,谷歌数字图书馆收录的图书主要来自于“合作伙伴项目”和“图书馆计划”两个渠道。前者主要是谷歌与出版社进行合作,由出版社授权图书给谷歌扫描提供部分内容的预览,但通常提供预览的内容仅占20%左右;后者将由图书馆方面授权谷歌提供摘要式的预览。他强调称,这个摘要只是从书中选择的几个段落的片段,也有一部分是应版权人的要求而不提供预览的。况且,由于谷歌图书的部分预览是从出版社获得授权的,所以也不排除有些作家不知道出版社已经跟谷歌进行了合作。
谷歌音乐网  埃瑞克·哈特曼还透露,谷歌图书搜索使用作家个人的作品,并不需要通知作者本人,这个规则是该行业的国际惯例,并不是只针对中国的作家,并不涉及任何侵权行为。但他承认,该惯例并无任何法律法规或组织明文规定。
埃瑞克·哈特曼解释称,有的作家可能是误以为谷歌把全文扫描放在网上,也有的作家可能是不希望自己的作品摘要出现在网上,所以认为谷歌侵权。他强调称,如果作家不希望自己的图书被收录,只要跟谷歌进行联系,谷歌就会撤下他的作品。
问题:
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分析谷歌经有关图书馆许可扫描其馆藏图书(将其数字化),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其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人的何种权利?
2.谷歌在互联网上提供扫描的图书摘要、片断(部分内容)浏览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其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何人的何种权利?
案四、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1125日,原告沈家和与被告北京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1.沈家和将《正阳门外》中《坤伶》、  《戏神》、《闺梦》3卷的中文本专有使用权授予北京出版社;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3.北京出版社应在20006月底前出版上述作品。北京出版社如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通知沈家和,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北京出版社到期仍不能出版,除非因不可抗力所致,沈家和有权终止合同,北京出版社按报酬标准的40%向沈家和支付赔偿金;4.北京出版社尊重沈家和确定的署名方式为达到出版要求经沈家和同意并授权北京出版社对上述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最后定稿由沈家和签字认可北京出版社如需更动上述
作品的名称、标题,增加、删节图表、前言、后记、序言,应征得沈家和书面同意5.北京出版社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最低保底印数为8000册,并按8%版税给沈家和支付稿酬;6.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沈家和有权要求北京出版社重印、再版。如沈家和收到北京出版社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北京出版社收到沈家和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6个月内未重印、再版,沈家和可以终止合同;7.本合同的有效期为5年。
双合同签订后,原告沈家和如期向被告北京出版社交稿,并依合同审校了一次书稿校样。北京出版社未将出版前的最后定稿交付沈家和进行书面确认,且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版。后经双方口头协商,沈家和同意北京出版社继续履行该出版合同。2000630日,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坤伶》、《戏神》、《闺梦》3本书各8000册。73日,北京出版社向沈家和支付了《坤伶》一书的稿酬1250304元,《戏神》一书的稿酬1363968元,《闺梦》一书的稿酬1363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