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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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能要求返还吗
男⼥双⽅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效条件的赠与⾏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的真⼼,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这种附⽣效条件的赠与⾏为,类似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但⼜不受其调整。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达成结婚的合意后,⼀⽅出于结婚⽬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的不能实现时,受赠⼀⽅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综上,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的财产赠与,分⼿后赠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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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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