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8.28
【文 号】法发[2007]28号
【施行日期】2007.08.28
最重要的决定 下载【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组织
正文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7年8月28日 法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一。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3.刑事审判工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
  ——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众的司法需求,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做到执行刑事法律与贯彻刑事政策紧密结合,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刑事审判工作的社会主义正确方向。
  4.新的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对刑事审判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5.刑事审判工作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具备
现实的有利条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各项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和任务,强调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共中央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重要决定,优化了司法环境,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审判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6.充分认识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的司法职能,是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正视面临的复杂形势,勇于应对挑战,准确把握历史机遇,振奋精神,锐意进取,狠抓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7.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继续深化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罚犯罪,依法保障人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8.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重要经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在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效果良好,以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9.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增强人民
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又要把依法维护人民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通过公正、文明的办案活动,保障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切实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上作。积极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不断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
  10.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严格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开展刑事审判活动,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11.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刑事诉讼效率。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
12.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公正审理刑事案件。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公
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
13.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4.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既要保障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也要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统一。
  三、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15.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始终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针对特定时期比较突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罚,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16.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保障社会。依法严厉惩罚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等犯罪、依法打击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开设、聚众赌博和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众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