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重症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0325120170323003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4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4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主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4周岁(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4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双方父母,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30日)至18周岁(含18周岁)的主被保险人的未婚子女以及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主被保险人19周岁(含19周岁)至26周岁(含26周岁)的未婚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一)系无固定全职工作的人员或非个体经营者;
(二)系全日制学生;
(三)主要经济来源由主被保险人或主被保险人配偶提供。
投保时,投保人必须确认主被保险人和所有的附属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连续12 个月在中国的日常居住地的居住超过过三分之二时间。
若居住情况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不能满足保险期间内在中国居住超过三分之二时间的条件时,投保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本合同终止且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
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经由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人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确定初次罹患疾病,需要进行第六条列明的医学的,
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中国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以下保障项目供选择投保,附属被保险人的保障项目同主被保险人的保障项目。
(一)医疗费用
1、医院费用:
(1)被保险人在医院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餐饮费和护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
(2)医院门诊产生的费用;
(3)住院期间一位家属的陪床费;
(4)手术室的费用;
(5)在医院或诊所就诊时与相关的医学翻译费。
2、对于在诊所进行、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若这些费用发生在医院且属于本保险给付范围内的,保险人也承担给付责任;
3、医生进行检查、、医疗护理或手术产生的费用;
4、住院期间医生诊疗费;
5、以下、手术、检查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1)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2)由医生或在医生监督下用于诊断和而进行的化验、病理诊断、X光检查,以及放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疗、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脊髓造影、脑电图、血管造影、CT扫描和其他类似检查和;
(3)输血、输血浆或血清;
(4)输氧、输液或注射针剂。
6、被保险人在住院过程中使用处方药物产生的费用;
7、被保险人出院后(包括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要求的后续随访时)海外医院的主诊医生开具的、返回中国之前购买的术后所需继续使用的药物,最多可给付30天药量的费用;
8、遵医嘱且事先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使用救护车或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9、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的寻潜在活体器官捐赠者必要合理的相关费用,包括配型费用;
(2)为活体器官捐赠者提供的医院服务费用,包括床位费、餐饮费、护
理费(不包括私家看护),医院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费用(不包括在器官或骨髓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由于个人原因购买的用品);
(3)被保险人接受活体器官捐赠者或组织移植而产生的手术和医疗服务费用;
10、与被保险人骨髓移植有关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用。仅赔付从骨髓移植方案授权书确认之
日起产生的骨髓培养的服务和材料费用。
(二)交通费用
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为目的出国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用,该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当就诊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将安排两位成年人(须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如果需要也可以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陪同人数量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所有以为目的的行程、陪同安排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作出的以上各项安排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方案安排行程。行程日期将提前书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
被保险人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旅行日期时,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的相关费用,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原因而产生的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交通费用包括:
1、被保险人在中国从常住地前往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手贴手的约定
2、被保险人到达目的地城市的飞机或铁路费用及到达指定酒店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3、被保险人从指定酒店或医院到达国家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4、被保险人到达中国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的飞机或铁路费用;
5、被保险人在中国从指定机场或国际火车站到达常住地或医院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用
在中国以外地区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当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可由两位成年人陪同)和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以为目的的住宿费用,必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方案授权书中批准。如果需要也可以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安排一名陪同人,陪同人数量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方案授权书中予以批准。所有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作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作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已批准的方案安排酒店预订。行程日期将提前书
面告知被保险人,以便被保险人有足够时间作出一切必要的个人安排。
授权服务提供商将依据结束日期和医生意见确定适合被保险人的返程日期。 被保险人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返程日期时,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原因而产生的住宿费用变更除外。
住宿安排的住宿为双人房,且酒店选择将视当地酒店情况而定,安排在距医院或主治医生10公里范围以内。
对于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酒店住宿费以外的酒店用餐、酒店附带费用、被保险人自行升级房间等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遗体遣返费用
被保险人和(或)发生移植情况下的活体器官捐赠者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方案授权书中批准的过程中死亡时,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保险人负责赔偿经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遗体运送至中国所需的必要合理的遗体遣返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仅限于以下处理和运送遗体到中国所必需的服务:
1、进行国际遗体遣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国的防腐处理或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骨灰盒;
3、死者遗体或骨灰从中国指定医院、机场到达中国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在国和国以外由于葬礼仪式或宗教仪式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归国药费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指定医院接受保险保障涵盖的医学而住院超过3 日,则对于被保险人回国后在中国购买继续药品所产生的药品费用(不包括使用该药品产生的注射费或其他类似医疗服务费用),保险人将给付被保险人该项药品费用。若被保险人符合保险人的续保条件,被保险人在续保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过往年度疾病继续产生用药费用,则所产生的用药费用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后可在本保单年度内获得赔偿,最高以续保年度保单的本项赔付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但对由中国公共卫生管理部门或被保险人持有的其他保险完全赔付的药费、药物管理费用、在中国以外地区购买的药物、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未向保险人提交发票的药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需直接自行支付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的中国用药费用,保险人将依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药物处方、原始发票和其他支付证明,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后再给付保险金。
药费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赔付:
1、该药物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方案中实施的海外医院的主诊
医生推荐的、被保险人当前必需的药物。
2、该药物已被中国相应的权威医学机构或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授权批准使用,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管理;
3、该药物须有中国医生所开具的处方;
4、该药物须在中国购买;
5、该药物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2个月。
(六)归国津贴
若被保险人经授权在中国指定医院接受  3 晚以上的住院后并按照计划返回到中国,经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保险人负责给付被保险人一次性返回津贴,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给付金额为限。
归国津贴不适用于原位癌或者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的。
(七)每日住院津贴
经过授权服务提供商在方案授权书中批准,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因为接受保险保障涵盖的医学而住院时可享受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限额及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前款所称本合同保障的医学项目包括如下几种,供选择投保,附属被保险人的医学项目同主被保险人的医学项目。
(一)癌症
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的专科医生建议,被保险人为医治下述癌症而采取的医学必需的:
1、任何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引起的恶性肿瘤,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肉瘤和淋巴瘤(皮肤淋巴瘤除外);
2、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或周围组织的原位癌;
3、被细胞学或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重度非典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
(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或称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的专科医生建议,被保险人为自身所患疾病需要行通过旁路移植修复或替换梗阻的冠状动脉以改善心脏心肌血供的手术。
(三)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经授权服务提供商确认的专科医生建议,被保险人为自身所患疾病需要行替换或修复一片或多片心脏瓣膜的手术。
(四)神经外科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