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5 
【案件字号】(2022)鄂10民终10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琳李爱民盛千 
【审理法官】周琳李爱民盛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她 王思远
【当事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元 
【当事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元 
【当事人-个人】王家元 
【当事人-公司】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家元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
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01:29 
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家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0民终10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太建小区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于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登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甫,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家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3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舜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周 琳
审 判 员 李爱民
审 判 员 盛 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本宇
书 记 员 吴霄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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