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灿盗窃案(义公(亭)行罚决字[2021]1112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亭)行罚决字[2021]1112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1.09.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321对不起徐良【处罚对象】许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2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7日,违法行为人许灿窜至义乌市义亭镇某工地一放置快递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侵害人放置在该处的一只手机盗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许灿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手机一只。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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