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甬公仑(小)行罚决字[2021]0328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仑(小)行罚决字[2021]03282号 
321对不起徐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 
【处罚日期】2021.12.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小港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仑区 
【处罚对象】李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59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8日16时20分许,丁*在“给我舔!”五人内发了一张其本人核酸检测报告呈阴性图片。后违法嫌疑人李健该图片PS成核酸检测报告呈阳性并发布在本中,内成员丁*信以为真,将该图片转发至其工作“电气一班”九人组内向班组长进行报备。经核实,李健PS后图片又先后被他人转发扩散至“志趣相同旅游”(13人)、“财务”(16人)、“《港宁府》业主(308人)”“北仑太河二期业主(456)”。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北仑区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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