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许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曦徐良【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2
【案件字号】(2021)皖11民终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柳冰董凡睿高峰
【审理法官】柳冰董凡睿高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海;许阳
【当事人】王海许阳
【当事人-个人】王海许阳
【代理律师/律所】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陈立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陈立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欣陈立平邱程
【代理律所】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海
【被告】许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02:59:06
王海、许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民终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因与被上诉人许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董凡睿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元亨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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