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4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磊吕平马传贤 
【审理法官】马磊吕平马传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杨杰 
【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耕硕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耕硕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耕硕余卉颖莫宏洛 
【代理律所】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杰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生效的行政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生效的行政协议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涧西区政府将涉案房屋补偿款支付给苗会娟是履行涉案《征
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为,在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涧西区政府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上诉人杨杰如认为苗会娟领取的涉案房屋补偿款其应当分得一部分,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杨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曦徐良
【更新时间】2021-11-09 08:08:31 
【一审法院查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杨杰之父杨志强与第三人苗会娟之母苗巧珍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杨志强带着其子杨杰、苗巧珍带着其女苗会娟共同组建家庭。苗巧珍在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有宅基一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苗巧珍,上面建有房屋。后同乐寨进行城中村改造,因杨志强、苗巧珍均已去世,2019年3月25日,苗会娟与同乐寨村委会、涧西区政府、涧西区政府长安路办事处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
订后,苗会娟领取了补偿款。杨杰认为涧西区政府未经审查直接将征迁补偿款全部补偿给苗会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涧西区政府将案涉房屋补偿款支付给苗会娟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杨杰表示对上述补偿款的项目及数额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一般以户为单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的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苗巧珍,在苗巧珍已去世的情况下,苗巧珍之女苗会娟作为成年人,有权代表该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涧西区政府等协议方有理由相信苗会娟系代表该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杨杰对补偿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如果杨杰认为苗会娟领取的补偿款其应当分得一部分,更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的方式是协商、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而非通过行政诉讼去否定涧西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行为。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杨杰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杨杰之父杨志强与一审第三人苗会娟之母苗巧珍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5年婚姻存续期间建造涉案房产,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杨杰之父杨志强与一审第三人苗会娟之母苗巧珍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原则,
杨杰、一审第三人苗会娟都有继承权利,涧西区政府仅与一审第三人苗会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损害了杨杰的合法权益。二、虽然一审第三人苗会娟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但杨杰作为涉案房产的共有人并不因此丧失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其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杨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行终4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杰。
     委托代理人张耕硕,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某某西苑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玉甫,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苗会娟。
     委托代理人莫宏洛,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杨杰因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涧西区政府)确认补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3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杨杰之父杨志强与第三人苗会娟之母苗巧珍于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杨志强带着其子杨杰、苗巧珍带着其女苗会娟共同组建家庭。苗巧珍在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有宅基一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苗巧珍,上面建有房屋。后同乐寨进行城中村改造,因杨志强、苗巧珍均已去世,2019年3月25日,苗会娟与同
乐寨村委会、涧西区政府、涧西区政府长安路办事处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苗会娟领取了补偿款。杨杰认为涧西区政府未经审查直接将征迁补偿款全部补偿给苗会娟,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涧西区政府将案涉房屋补偿款支付给苗会娟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杨杰表示对上述补偿款的项目及数额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一般以户为单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的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为苗巧珍,在苗巧珍已去世的情况下,苗巧珍之女苗会娟作为成年人,有权代表该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涧西区政府等协议方有理由相信苗会娟系代表该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杨杰对补偿项目及数额并无异议,如果杨杰认为苗会娟领取的补偿款其应当分得一部分,更有利于解决双方纠纷的方式是协商、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而非通过行政诉讼去否定涧西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行为。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杨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