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李佐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8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20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 
【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李佐忠 
【当事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李佐忠 
【当事人-个人】李佐忠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刘归圆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刘归圆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成刚刘归圆 
【代理律所】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 
【被告】李佐忠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8元,减半收取959.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1:15:07 
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李佐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20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冼桂芳,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佐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刚,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归圆,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佐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5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
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8元,减半收取959.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谷壹号酒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赵 雪 琳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缓(兼)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米店李志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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